DB3207T 2001-2020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規(guī)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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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到各縣區(qū)(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城市管理許可工作的窗口申請。申請并提 交的材料包括: a)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b)信用、設置規(guī)范與安全責任承諾書; c)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請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d)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和載體位置示意圖; e)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所利用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載體協(xié)議、管理協(xié) 議; f)如投標、競拍等方面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

    6.4.1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交通標準6.4.1.1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戶外廣告設施寬度應與墻面相協(xié)調,四周不應超出墻面外輪廓線。垂直方向凸出墻面距離不宜 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b)建(構)筑物同一立面上各類戶外廣告設施面積不應超過該立面面積的30%。 。)二目(今)以下的建(構)筑物不應設累墻而廣生(離場超市笠離業(yè)礎筑除處外)

    6.4.1.2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

    b)自建(構)筑物土0.00標高起到戶外廣告設施頂部的高度不宜超過24m; c)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寬比例宜為6:1~8:1; d)二層(含)以下傳統(tǒng)形式建筑原則上不設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戶外廣告設施; e)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應設置懸挑式墻面廣告設施。

    6.4.1.3圍墻上的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圍墻頂部不應設置; b)透空圍墻上不應設置; 凸出墻面的距離應小于0.1m,高度應小于圍墻高度。

    6.4.2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DB3207/T2001—2020

    6.4.3地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a)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緣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緣宜為0.5~1m。 b)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單幅面積應小于2.5m,厚度應小于0.5m,總高度不超過3m,厚度應小于 0.5m,廣告設施間距應大于60m。 c)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底座占地面積應小于1m,寬度應小于1.5m,高度應與寬度相協(xié)調。 d)寬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積小于100m的廣場(空地)不應設置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 6.4.3.2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城市中心城區(qū)不應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 b)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度應小于10m,寬度宜小于30m;高寬比應適當。 6.4.3.3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市區(qū)范圍內不應設置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建成區(qū)范圍內嚴禁設置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

    DB3207/T20012020

    實物造型(充氣模型)戶外廣告設施原則上不宜設置。確需設置的,應視場地情況短期或臨時 擔不應影響正常通行及周邊環(huán)境和綠化景觀, .4.3.6市區(qū)范圍內不應設置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

    6.4.4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6.4.4.1車輛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除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外,其他車輛不應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b)車頭及玻璃車窗不應設置戶外廣告; c)廣告色彩應與車體顏色協(xié)調。 4.2空中移動廣告設施設置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傳統(tǒng)風貌地區(qū)戶外廣告設施現(xiàn)場勘查要求: a)傳統(tǒng)風貌地區(qū)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從嚴控制戶外廣告設施的數(shù)量和形式,戶外廣告的 色彩以晗嗨度(淡、素、雅)色調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對比度的色彩,應與建筑物相協(xié)調; b)制作廣告的主體材料不應使用不銹鋼、鈦金板等發(fā)光材質; c)二層傳統(tǒng)形式建筑上原則不設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戶外廣告設施; d)傳統(tǒng)風貌商業(yè)地區(qū)、文化特色街區(qū)可根據(jù)專項規(guī)劃或者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guī)劃設置少量戶外廣 告設施; e)垂直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應采用燈籠、旗幡等形式

    現(xiàn)場勘察人員應對照標準進行現(xiàn)場勘察,做好記錄,并如實反饋!

    6.6.1現(xiàn)場勘察后,現(xiàn)場勘察人員將結果反饋給窗口工作人員。窗口工作人員根據(jù)現(xiàn)場勘察情況提出初 步意見報窗口負責人批準后作出決定。 6.6.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 定和報規(guī)劃委員會研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期限內。 6.6.3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

    1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規(guī)定如下: a)一般為1年; b)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為4年(含4年)以下 c)中小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為3年以下; d)大型電子顯示屏為5年以上、10年以下; e)依附于墻面的平面、燈箱廣告設施為3年; f)確需臨時設置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為3個月; g)用于工地圍擋的大型牌面戶外廣告設施不應超過建設項目竣工時間; h)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廣告位的,按照雙方簽定協(xié)議執(zhí)行。

    6.7.1戶外廠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規(guī)定如下: a)一般為1年; b)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為4年(含4年)以下; c)中小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為3年以下; d)大型電子顯示屏為5年以上、10年以下; e)依附于墻面的平面、燈箱廣告設施為3年; f)確需臨時設置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為3個月: g)用于工地圍擋的大型牌面戶外廣告設施不應超過建設項目竣工時間: h)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廣告位的,按照雙方簽定協(xié)議執(zhí)行。 6.7.2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滿后應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a)需要延長或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前15日內中請辦理延期 變更等手續(xù); b)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c)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期滿后應無條件拆除; d)圍擋式戶外廣告設施隨場內建設項目竣工同時拆除; e)利用各類市政公用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隨原設施撤除、遷移、改造等一并拆除

    6.7.2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滿后應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a)需要延長或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前15日內中請辦理延期 變更等手續(xù); b)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c)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期滿后應無條件拆除: d)圍擋式戶外廣告設施隨場內建設項目竣工同時拆除; e)利用各類市政公用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隨原設施撤除、遷移、改造等一并拆除

    申請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備案的情形 a)需要向公眾表明單位名稱(標識)的; b)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備案期滿,需延長或者變更店招標牌設施備案期限的,應在期滿30日前申謂 里延期、變更手續(xù)。

    申請人向承辦機構提出設置店招標牌設施的需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a)備案表; b)信用、規(guī)范設置與安全責任承諾書; c)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請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d)店招標牌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和載體位置示意圖; e)設置店招標牌設施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載體協(xié)議、管理 辦議等。 以上材料如可 如不需提供

    1.3.1承辦機構收到需求后2個工作日內派工作人員到進行現(xiàn)場指導,提出設置要求。 7.3.2店招標牌設施現(xiàn)場指導要求:

    7.3.2店招標牌設施現(xiàn)場指導要求

    且不應設置于觀光電梯的內外部及建筑物玻璃幕墻的內外部(商場、超市等商業(yè)建筑一層的店鋪除外): b)店招標牌設施高度應與規(guī)劃設計(或建筑預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鄰店招標牌設施高度 應保持一致,外沿應平齊; c)店招標牌設施上沿不宜超過本層屋檐,不應高于上一層窗戶下沿,其下沿不宜低于商鋪門帽下 沿,其外沿不應超出建筑物懸挑構件: d)無懸挑構件的建筑物,店招標牌設施外延突出墻面的距離不應超過0.5m,同一建筑單位標牌及 商鋪店招外沿應保持一致。 e)同一建筑單位店招標牌設施底板色彩應相對統(tǒng)一,并與建筑立面色彩相協(xié)調; f)字體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總長不宜超過底板長度的3/4。

    7.3.3沿街建筑物單位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現(xiàn)場指導要習

    a)沿街建(構)筑物的單位(商鋪),一 原則上只應設置一塊店招標牌設施;當沿街建(構 筑物一層的同一單位(商鋪)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門面時,可在不同朝向各設置一塊標牌(店招); b)沿街建(構)筑物二層墻面預留店招標牌設施位置的,可在預留位置設置。如無預留位置,應進行 統(tǒng)一方案設計報批或由許可部門指定位置;

    c)沿街建(構)筑物二層單位(商鋪),一個單位只應設置一塊店招標牌設施,采用鏤空式樣不應帶有 底板; d)沿街建(構)筑物三層(含)以上墻面不應設置店招標牌設施,可在建筑物底層大廳內設置標牌 有廣場的可設置落地式指示標牌,也可在建(構)筑物出入口位置或外墻面整體規(guī)劃、集中設置; e)城區(qū)主次干道、商業(yè)街區(qū)兩側、重要廣場和窗口地段周邊的商業(yè)單位設置的名稱、字號、標志 和標識等,應設置亮化設施。

    e)城區(qū)主次干道、商業(yè)街區(qū)兩側、重要廣場和窗口地段周邊的商業(yè)單位設置的名稱、字號、標志 和標識等,應設置亮化設施。 7.3.4沿街建(構)筑物上的豎式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現(xiàn)場指導要求: a)豎式店招標牌設施不應凸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 b)自建(構)筑物土0.00標高起到豎式店招標牌設施頂部的高度不宜超過24m,豎式標牌的頂部不應 超出建(構)筑物檐口高度,底部離地面凈空高度不應小于3m,外緣高建(構)筑物外墻最大不應超過 1.5m,同時支架必須予以隱蔽處理; c)豎式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高寬比例宜為6:18:1; d)二層(含)以下傳統(tǒng)形式建筑原則上不設垂直于建筑立面的豎式店招標牌設施; e)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應設置懸挑式豎式店招標牌設施; f)除商業(yè)區(qū)商業(yè)性建筑外,其他類型建筑不宜設置豎式店招標牌設施。商業(yè)區(qū)同一建筑多個豎式店 招標牌設施的設置,其位置、大小應相對統(tǒng)一; g)二層(含)以上建筑物上豎式店招標牌設施數(shù)量一般不宜超過2塊; h)除24小時營業(yè)的單位,其他單位和商鋪不應設置小型懸式燈箱標識。

    7.3.4沿街建(構)筑物上的豎式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現(xiàn)場指導要求:

    7.3.5獨立式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現(xiàn)場指導要求:

    形式、色彩和周邊環(huán)境相適應景觀標準規(guī)范范本,高度 不應超過8米; b)城市道路兩側支巷口有條件設置獨立式店招標牌設施的,內部多個單位應一并考慮,統(tǒng)一設計 7.3.6現(xiàn)場指導人員應做好記錄,確認設置方案。

    對符合要求的確認備案,發(fā)放備案憑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縣、區(q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開展戶外廠告利 牌設施設置許可、備案等審批工作?h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城市和鎮(zhèn)的建成區(qū)

    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許可、備案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做好戶外廣告 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區(q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根據(jù)職責和事項清單,負責本轄區(qū) 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許可、備案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做好戶外 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具有相關行政許可權的,按照本標準要求負責轄 區(qū)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許可、備案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3.2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規(guī)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管、應急等部門和精神 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戶外廠 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依法需取得前述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3.3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者是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負責設施的維護 保養(yǎng),并應當履行下列維護責任: a)出現(xiàn)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時修、更新; b)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 c)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保持畫面顯示完整; d)在天氣環(huán)境突變時,做好安全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發(fā)現(xiàn)有安全隱患的,立即自行 整改; e)按照規(guī)定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不可繼續(xù)使用; f)依法履行的其他責任。

    8.4施工安裝維護規(guī)定

    8.4.1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的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施工安裝 必須牢固可靠,必須由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和個人實施。 8.4.2安裝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時不應破壞建筑物結構,不應對建筑主體做不可恢復的更改。 8.4.3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安全,防止誤傷行人。 8.4.4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發(fā)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 8.5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者或者建(構)筑物、土地所有人對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承擔 安全責任,確保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安全、牢固;若發(fā)生安全事故,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8.6縣、區(q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有許可權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設置者對戶外廠 告和店招標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DB3207/T20012020

    設計圖紙DB3207/L2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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