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420-2013 LED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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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T420—2013

    燈具的光度分布應符合CJI45的規(guī)定。

    燈具在工作3000h時,其光通維持率應大于95%;在工作6000h時,其光通維持率應大于90

    型鋼標準燈具宜具有光控功能。

    除另有規(guī)定的項目之外,全部試驗均應在環(huán)境溫度為(25士5)℃,相對濕度最大為65%的無對流 境中進行;全部試驗應在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測試,電源的電壓總諧波應小于3%。燈具應置于 堂間中。

    燈具標記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 2007申3.4進行。 2燈具結構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2007第4章和GB7000,5—2005中6.3和6.5進行

    5.2.3燈具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一2007第11章進行。 5.2.4燈具接地規(guī)定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一2007第7章、第14章和第15章的機械試驗進行。 5.2.5燈具接線端子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5一2005第9章進行。 5.2.6燈具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5一2005第10章進行。 5.2.7燈具防觸電保護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一2007第8章進行。 5.2.8燈具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5一2005第12章進行。 5.2.9燈具防塵和防水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5—2005第13章進行。 5.2.10燈具的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一2007第10章進行。 5.2.11燈具耐熱、耐火和耐起痕的合格性檢驗按GB7000.1一2007第13章進行。

    燈具耐振動試驗按GB/T2423.10的規(guī)定進行,燈具以其最不利的正常安裝位置在振動發(fā)生器上 扣緊,重復振動5次,振動的強度是: 持續(xù)時間:30min; 振幅:0.35mm; 頻率范圍:10Hz,55Hz,10Hz; 掃頻速率:每分鐘約一次倍頻。

    燈具耐鹽霧試驗按GB/T2423.17的規(guī)定進行,將燈具平放在試驗箱內。試驗周期為168h, 連續(xù)的24h周期。在每周期中,前21h以額定電壓施加于燈具上,剩余的3h斷開電源。

    燈具在額定電壓條件下的溫度循環(huán)試驗按GB/T2423.22一2002第2章的規(guī)定進行,選擇T 0℃,T:為十55℃,溫度變化率為(5士1)℃/min,兩個溫度各自暴露時間t為3h,循環(huán)數(shù)為10

    5. 6 燈具凈重試驗

    給燈真施加額定電壓,以60s點燈,60s關燈為一次循環(huán),重復進行10000次。如果被測燈具能 正常點亮,則記為一次有效開關,記錄被測燈具連續(xù)的有效累計開關試驗次數(shù)。如果被測燈具連續(xù)3次 不能正常點亮或燈具失效,則終止試驗。試驗宜采用具有定時器的自動開關,所用定時器計時誤差應小 于0.1%

    燈具的功率因數(shù)試驗按GB/T24824的規(guī)定進行

    首先測得燈具在額定電壓下的功率值,記為PR。然后給燈具施加從200V~240V的電壓,每 5V,測得對應的功率值,分別為Pi,P2,",P。,分別計算與P的相對變化率的絕對值,應小于5 具的功率值測量按GB/T24824的規(guī)定進行。

    CI/T 420—2013

    5.10.1燈具的無線電擾特性試驗按GB17743的規(guī)定進行。 5.10.2燈具的輸人電流諧波試驗按GB17625.1的規(guī)定進行。 5.10.3燈具的電磁兼容抗擾度試驗按GB/T18595的規(guī)定進行。

    5.11浪涌抗擾度試驗

    5.12光特性參數(shù)試驗

    5.13光度分布特性試驗

    T具光度分布特性試驗按GB/T24824的規(guī)定進行

    5.14光通維持率試驗

    燈具的光通量試驗按GB/T24824的規(guī)定進行,光通維持率通過計算得出。

    具有時間控制的燈具,根據 個或某幾個時間點士5min之內自 燈具光輸出,自動調整次數(shù) 商決定

    環(huán)境光照度低于151x時,燈具通電工作,環(huán)境光照度大于(2030)1x時,燈具自動熄滅。試驗 差小于0.11x照度計測量環(huán)境照度,在檢測到動作照度時,燈具延遲開關不應小于30。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每盛路燈在出廠時,應進行5.2.9、5.2.10、5.6、5.8、5.9的檢驗,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 求,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

    電力弱電技術、方案6.2.1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a) 新產品鑒定; b) 產品所用的材料發(fā)生改變; c) 產品的工藝、結構有較大改變; d) 客戶或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時;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D 產品連續(xù)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6.2.2型式試驗的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2.2型式試驗的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2.3型式試驗按第5章的全部內容進行。 6.3型式試驗抽樣按 GB/T2829進行,判別水平為I,一次抽樣方案為RQL40。

    7標志、包裝、運輸和購

    燈具上應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標志: a)制造商名稱; 產品名稱及規(guī)格型號; C 防護等級; 額定工作電壓和工作頻率; 額定輸入功率; f) 額定工作電流; g)功率因數(shù); h)燈具光效及光效等級; i)生產日期

    7.2.2產品合格證上應有以下內容: a)制造商名稱; b) 注冊商標(如果有); 檢驗員代碼; 檢驗合格印章; 生產日期。 7.2.3 包裝應有下列標志: 制造商名稱或注冊商標及地址; b) 產品名稱及規(guī)格型號; c) 外形尺寸(長×寬×高); d) 包裝箱內的燈具數(shù)量; e)凈重與毛重; )應有防潮、小心輕放、易碎等其他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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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應貼存在干燥通風、無腐蝕性氣體和防火的庫房中不銹鋼板標準,并應定期檢查保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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