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70-2022 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技術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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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查明復合地基增強體的類型、材料、長度、直徑、間距、位 置、完整性、樁端持力層等: 5查明樁基礎基樁的類型、材料強度、樁長、樁徑、樁位、完 整性、樁端持力層,基樁鋼筋配置、腐蝕程度等; 6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fā)展趨勢和危 害程度等; 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不利埋藏物; 8 查明地下水埋藏條件、凍土條件: 9 分析既有建筑損傷的原因: 10 提供評價、計算地基穩(wěn)定性、承載力和變形的參數(shù): 11# 提出地基基礎加固設計、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巖土治理 地下水控制等的措施建議。 3.0.4既有建筑巖 0.4進

    圖3.0.4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流程

    3.0.5制定勘察綱要前公差標準,除應調查既有建筑的功能特點、完好程度

    之面尺寸、荷載、結構類型、地基基礎類型、基礎理置深度和沉降 變形情況,鄰近建筑、地下工程、周邊道路及有關管線情況:搜集 先有建筑及其附近工程巖土工程勘祭資料,既有建筑場地及其所在 也區(qū)的地下水開采歷史,水位變幅、速率,地面沉降,地裂縫的發(fā) 主、發(fā)展變化等資料外,尚應搜集、調查下列內容: 1超期建筑 1)既有建筑的繼續(xù)使用要求; 2)既有建筑的改造、加固等歷史情況。 2受損建筑 開瀏覽專用 1)既有建筑結構、地基基礎設計文件,隱蔽工程施工記錄、 施工或監(jiān)理日志、竣工圖等: 2)緊鄰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和降水、地下工程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jiān)測資料及其使用情況; 3)主體傾斜情況,結構裂縫的位置、形態(tài)和尺寸,基礎傾 斜、彎曲、扭曲、開裂、腐蝕情況,地基變形、侵害情況; 4 鄰近大面積堆載等既有建筑周圍環(huán)境及其變化情況 5)初步判斷既有建筑受損的原因。 3增載建筑 1)既有建筑增層、接建、改變使用功能、擴大產(chǎn)能等的初 步方案; 2) 既有建筑的檢測鑒定資料; 3)既有建筑的設計文件。 4移位建筑 1)既有建筑移位的初步方案:

    2)既有建筑原址、新址和平移路線范圍的建(構)筑物、 地下工程、地下管線的相關資料: 3)既有建筑移位后的地基基礎形式、理置深度、變形等要求 3.0.6勘察綱要宜包括下列內容: 1 既有建筑概況,包括項目位置、結構類型、基礎類型、建筑 年代、使用狀況,周邊環(huán)境狀況等: 2勘察目的、依據(jù)、范圍、內容,選用的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 布置; 3 勘察人員、儀器設備、進度計劃等: 4 勘探點開挖、破除、加固及修復; 5 質量措施、安全措施和環(huán)保措施; 公開瀏覽專 6 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3.0.7 土工程地質條件、現(xiàn)場環(huán)境等選取,優(yōu)先選擇無破損或微破損的勘 探方法,宜遵循先簡后繁、先粗后細、先面后點的勘探原則。 3.0.8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 行沉降變形監(jiān)測: 1 既有建筑的沉降、裂仍在發(fā)展: 2、鄰近工程活動、自然災害等周邊環(huán)境對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較 大影響: 3既有建筑加固荷載較大,可能引起既有建筑新的沉降變形時, 3.0.9勘察數(shù)據(jù)異常或對勘祭結果有異議時,應查找原因,根據(jù)工 程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判定勘察結果;當不能判定時,宜重 新勘察或選用其他勘察方法補充驗證。

    監(jiān)測頻率或調整勘察綱要: 1 變形量或變形速率異常; 2 周邊或開挖面出現(xiàn)塌陷、滑移、側向變形較大; 3 既有建筑及地表出現(xiàn)異常變化: 4 由于地震、暴雨、凍融、風災等自然災害引起的其他異常情況 3.0.11 勘察結果應根據(jù)勘察數(shù)據(jù),結合既有建筑使用情況、工程環(huán) 境條件和勘察方法綜合分析確定。 3.0.12現(xiàn)場勘察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復勘探孔和取土挖掘的探井 和探坑。 3.0.13現(xiàn)場勘察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復因勘察造成的既有建筑結 構和基礎缺損。 3.0.14 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宜留取現(xiàn)場周邊環(huán)境、勘探點位置、 既有建筑裂縫及變形、揭露地層、巖(土)芯和勘察作業(yè)過程的影 像資料。

    4.1.1勘探點的布置應能控制既有建筑場地,間距宜為1

    4.1.2受周圍環(huán)境變化影響的既有建筑,勘探范圍應包含環(huán)境變化 的范圍。當環(huán)境變化的范圍無法勘探時,應通過調查和搜集取得相 應資料。 4.1.3勘探點的位置應根據(jù)既有建筑結構類型荷載分布、地基基 礎型式、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確定,宜沿既有建筑的周邊和角點布置在 外墻基礎下或地基處理范圍內。下列部位應設置勘探點: 1 損壞或變形較大部位: 2 荷載突變部位: 3 受加固改造影響較大的部位: 4 地基土性質及分布復雜的部位; 環(huán)境影響顯著部位; 6 初步判斷為可能引起受損的部位。 4.1.4 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甲級勘察的控制性勘探點數(shù)量不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2/3,乙 級勘察的控制性勘探點不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1/2; 2同一建筑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臥層起伏較大 時,應加密勘探點; 3勘探過程中遇巖土、水文條件與原勘察報告或調查、搜集的 設計及施工資料差異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

    4.1.5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的深度,

    孔深度應大于主要受力層深度,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天然地基,預定深度內有比較穩(wěn)定且厚度超過3m的堅硬地 層時,一般性勘探孔可鉆入能正確定名和判定其性質的深度:在基 巖和淺層巖溶發(fā)育地區(qū),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小于地基變形計算 深度時,一般性勘探孔應鉆至完整、較完整基巖面,控制性勘探孔 應鉆入完整、較完整基巖面不小于5m:專門查明溶洞、土洞的勘 探孔深度應鉆入洞底完整地層不小于5m;在花崗巖地區(qū)^般性 勘探孔深度應進入中等、微風化巖1m2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 進入中等、微風化巖3m~5m。 2壓實地基、夯實地基、換填地基的勘探孔深度應大于地基的 壓實厚度、夯實影響深度、換填厚度;, 3復合地基和樁基礎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樁端持力層為可壓 縮地層時,應深入樁端持力層下5d~8d,且不應小于5m;樁端持 力層為一般巖質地基時,應深入嵌巖面以下3d~5d,且不應小于 5m;樁端持力層為花崗巖地基時,應深入中等、微風化巖5m~8m 4復合地基和樁基礎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樁端持力層為可壓 縮地層時,應深入樁端持力層下3d~5d,且不應小于3m;樁端持 力層為一般巖質地基時,應深入嵌巖面以下1d~3d,且不應小于 3m;樁端持力層為花崗巖地基時,應深入中等、微風化巖3m~5m 4.1.6采取不擾動土試樣的豎向間距宜為0.5m1.5m。 4.1.7標準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的試驗點豎向間距宜為 0.5m~1.5m。 4.1.8采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數(sh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采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shù)的 1/2,取士試樣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應少王勘探點總數(shù)的1/3.

    2主要土層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shù)據(jù)不應少于6件(組) 當采用連續(xù)記錄的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為主要祭手段時,每個場 地不應少于3個勘探點; 3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或厚 度雖然小于0.5m、但工程性質較差,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shù)量; 5巖石試樣的數(shù)量宜根據(jù)巖石風化程度、巖性確定,各巖層或 巖組不宜少于6件(組),遇巖脈取樣困難時可適當減少; 6復合地基增強體、基樁測試,每個單體建筑測試點數(shù)量不宜 少于3個(組)。 4.1.9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宜根據(jù)原位測試、土工試驗 成果結合當?shù)亟?jīng)驗確定或采用既有建筑地基靜載荷試驗確定;巖質 地基的承載力特征值宜根據(jù)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程度等綜合 確定。 4.1.10既有建筑地基靜載荷試驗應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同條件下 地基載荷試驗數(shù)量不宜少于2點。 4.1.11既有建筑基樁的承載力特征值宜采用既有建筑基礎下樁的 靜載荷試驗確定樁的豎向承載力靜載荷試驗應選擇在既有建筑上 部結構剛度大、完整性好且易于安裝反力裝置的部位;水平靜載荷 試驗單樁宜選擇在基礎邊緣。 4.1.12既有建筑基礎下樁的靜載荷試驗應符合附錄B的規(guī)定,同 條件下樁的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0.5%。 4.1.13受設備或現(xiàn)場條件限制,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單樁豎向抗壓 承載力的確定,可臨近灌注樁成孔,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或巖石 地基平板載荷試驗,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

    50007的規(guī)定測試端持力層承載力。 4.1.14重要的增載建筑,無條件進行基底下樁的靜載荷試驗時,可 采用模擬樁的持載再加荷試驗,推定既有工程樁的承載特性。模擬 樁的持載再加荷試驗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 技術規(guī)范》JGJ123的規(guī)定。 4.1.15既有建筑基樁樁身完整性的測試可選用鉆芯法、雙速度低應 變法或旁孔透射法。 4.1.16采用鉆芯法測試既有建筑基樁樁身完整性時,測試樁的數(shù)量 不宜少于2根,有效標準芯樣試件的最小樣本數(shù)量不宜少于3個。 4.1.17既有建筑基樁樁側鉆芯測試樁的混凝士強度時,可徑向鉆 進,同一截面孔數(shù)不宜超過2個。樁頂鉆芯時,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 準《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106的規(guī)定。 41.1.18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試樁的鋼 筋籠長度,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既有建筑地基基礎檢測技術標準, IGI/T422 的規(guī)定,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5根

    4.2.1 勘探點間距可按4.1.1條的規(guī)定取大值 4.2.2 勘探點深度可按4.1.5條的規(guī)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狀土試樣的豎向間距宜為1.0m~1.5m。 4.2.4 標準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的試驗點豎向間距宜為 1.0m~1.5m。 4.2.5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時,同 條件下平板載荷試驗數(shù)量不宜少于2點。 4.2.6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超期建筑基礎下樁的承載力特征值時,

    4.2.1 勘探點間距可按4.1.1條的規(guī)定取大值 4.2.2 勘探點深度可按4.1.5條的規(guī)定取小值。 4.2.3 采取原狀土試樣的豎向間距宜為1.0m~1.5m。 4.2.4 標準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的試驗點豎向間距宜為 1.0m~1.5m。 4.2.5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超期建筑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時,同 條件下平板載荷試驗數(shù)量不宜少于2點。 4.2.6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超期建筑基礎下樁的承載力特征值時

    4.2.6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超期建筑基礎下樁的承載力特

    同條件下樁的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2根。 41.2.7采用鉆芯法測試超期建筑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時,測試數(shù)量不 宜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0.5%,有效標準芯樣試件的最小 樣本數(shù)量不宜少于3個。

    4.2.8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超期建筑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 試超期建筑樁的鋼筋籠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總樁數(shù)的10%。

    4.2.8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超期建筑樁的完整性、磁測機

    試超期建筑樁的鋼筋寵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總樁數(shù)的10%。

    試超期建筑樁的鋼筋籠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總樁數(shù)的10%。 4.3受損建筑 瀏覽專用 4.3.1既有建筑場地地下水位較深時,應布置探井,探井應布置在 受損或變形較大部位、可能引起受損的部位或地基土性質及分布復 雜的部位。 4.3.2單體受損建筑或既有建筑受損單元控制性勘探點的數(shù)量不應 少于4個。 4.3.3甲級勘察的勘探點間距宜為15m,乙級不應大于25m,建筑 內部承重基礎下宜增設勘探點。 4.3.4 勘探點均應為采取土試樣勘探點和原位測試勘探點。 4.3.5 勘探孔深度應穿透不良地基土,進入穩(wěn)定、堅硬的持力層, 滿足加固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緊鄰新建和鄰近大面積堆載的既有建筑,勘探孔深度應根據(jù) 緊鄰新建和鄰近大面積堆載的荷載大小、范圍確定,并不小于按朗 有建筑荷載確定的勘探深度: 2鄰近邊坡開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既有建筑,勘 探孔深度應根據(jù)邊坡開挖、地下工程施工、地下水抽降的影響深度 確定,且不應小于按既有建筑荷載確定的勘探深度:

    4.3.1既有建筑場地地下水位較深時,應布置探并,探井應布

    3周圍環(huán)境的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查明環(huán)境變化的要求。 4.3.6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地基處理深度范圍內采取原狀土 試樣的豎向間距宜為0.5m~1.0m,超過此深度宜為1.0m~1.5m。 4.3.7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地基處理深度范圍內標準貫入試 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的試驗點豎向間距宜為0.5m~1.0m,超過此深 度宜為1.0m~1.5m。 4.3.8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受損建筑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時,應 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guī)定,受損建筑單體或既有建筑受損單元,同 條件下地基載荷試驗數(shù)量不應少于3點。 4.3.9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受損建筑基礎下樁的承載力特征值時, 受損建筑單體或既有建筑受損單元,同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且不 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0.5%;當基樁總數(shù)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4.3.10采用鉆芯法測試受損建筑樁的樁身完整性時,測試數(shù)量不宜 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1%,有效標準芯樣試件的最小樣 本數(shù)量不宜少于6個。 XV 4.3.11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受損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試受 損樁的鋼筋籠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

    4.3.11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受損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試受

    4.3.11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受損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試受 損樁的鋼筋籠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10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 20%。

    4.4.1勘探點宜布置在基礎的中心線上,在基礎外側、建筑荷載主 要影響范圍外尚應布置斯探占

    4.4.2整體均勻增載的甲級勘察,勘探點間距不應大于20m;局部

    建筑基礎下1.5倍~2.0倍基礎寬度及基礎外相應深度范圍內,取原 狀土進行室內土工試驗,分別按基礎下和基礎外、壓密層內和壓密 層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通過分析高壓固結試驗的先期固結 壓力pc和超固結比OCR作為承載力提高幅度的控制值,按照地區(qū) 經(jīng)驗確定壓密土層的厚度和承載力提高幅度,確定地基承載力特征 值。

    4.4.10根據(jù)既有建筑原基底壓力、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類別, 并結合當?shù)毓こ探?jīng)驗,采用地基承載力提高系數(shù)法綜合確定地基承 載力特征值時,可按下公式計算

    表4.4.3地基承載力提高系數(shù)K

    4.4.11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增載建筑基礎下樁的承載力特征

    同條件下不宜少于3根。 1.4.12采用鉆芯法測試增載建筑樁的樁身完整性時,測試數(shù)量不宜 少于2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shù)的0.5%,有效標準芯樣試件的最小樣 本數(shù)量不宜少于3個。 4.4.13采用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增載建筑樁的完整性、磁測樁法測 試增載建筑樁的鋼筋籠長度,測試數(shù)量不宜少于5根,且不宜少于 總樁數(shù)的10%

    4.5.2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線可只布置一般性勘探點,勘探點深 度不應小于主要受力層深度。 4.5.3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線采取土試樣勘探點和原位測試勘探 點的數(shù)量不應少于其勘探點總數(shù)的1/2。 4.5.4移位建筑原址、移位路線勘探點間距可按4.1.1條的規(guī)定取大值 4.5.5移位建筑新址勘探點的布置及深度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 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定。 4.5.6采取原狀土試樣的豎向間距宜為1.0m~1.5m。 4.5.7 標準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的試驗點豎向間距宜為 1.0m~1.5m。 4.5.8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移位建筑平移軌道和移位新址樁的承載 力特征值、采用鉆芯法或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移位建筑平移軌道和 移位新址樁的樁身完整性,測試數(shù)量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基 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106的規(guī)定

    4.5.8采用靜載荷試驗確定移位建筑米移軌道和移位新址樁的承載 力特征值、采用鉆芯法或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移位建筑平移軌道和 移位新址樁的樁身完整性,測試數(shù)量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基 樁檢測技術規(guī)范》JGJ106的規(guī)定

    5.1.1既有建筑勘探方法,應根據(jù)勘察目的和巖土特性選

    5.1.1既有建筑探方法,應根據(jù)勘祭自的和巖王特性選擇鉆探、 并(槽)探,物探法宜結合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X 5.1.2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巖土樣的取樣方法、取樣質量應根 居既有建筑勘察目的、試驗內容確定。受損建筑、重要的增載建筑 采取的土試樣應為I級

    場地及周邊環(huán)境條件按附錄C選擇合適的鉆探設備和鉆進方法 鑒別地層時,可選用背包式鉆機、便攜式鉆機、手持電動巖芯

    5.2.2既有建筑勘探鉆進方法應選擇回轉鉆進或錘擊鉆進。并應

    合下列規(guī)定:X 1地下水位以上土層、濕陷性土層、溶陷性土層應干鉆: 2需要加水或使用循環(huán)液時,應采用雙層巖芯管鉆進或三重管 取土器鉆進: 3地下水位以下可采用無泵反循環(huán)單管巖芯鉆進。 5.2.3钅 鉆探前應采用物探方法或小口徑洛陽鏟查明勘探點位的地下 埋藏物。

    5.2.4鉆探可能塌的地層應采取鉆孔護壁措施。淺部填

    原土造漿護壁;粉土、砂土,可采用膨潤土漿液護壁;破碎巖 可采用優(yōu)質泥漿、水泥漿或化學漿液護壁,

    5.2.5鉆探的回次進尺應根據(jù)土性鑒別、描述、土層界面劃分和取

    5.2.5鉆探的回次進尺應根據(jù)性鑒別、描述、層界面劃分和取 樣要求結合鉆具類型確定,并滿足下列規(guī)定: 1不得超過取土器高度: 2受損建筑基底下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地基處理深度范圍內宜 為0.5m~1.0m,其他范圍宜為1.0m~1.5m; X 3其它既有建筑,鉆進回次進尺宜為1.0m~1.5m。 5.2.6完整巖層巖芯采取率不宜小于80%;破碎巖層不宜小于65%; 黏性土層不宜小于90%;粉土、砂土層不宜小于70%。 5.3井 (槽)探 5.3.1 鉆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質條件時,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圓形或方形斷面。地層破碎或不穩(wěn)定時,應支撐 保護井(槽)壁。) 5.3.3探槽挖掘深度不宜大于3m,且不宜超過地下水位。探井深 度不宜超過地下水位,且不宜超過16m,探井作業(yè)期間應保證通風 系統(tǒng)、升降系統(tǒng)和供電照明等連續(xù)有效。 5.3.4探井、探槽開挖土石棄方應堆放在井(槽)口邊緣1.0m外 并做好防水、監(jiān)測和應急措施。 5.3.5除文字描述記錄井(槽)探外,尚應以部面圖、展開圖等反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巖性、地層分界、構造特征、取樣和原位測 試位置,并應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3.14 鉆探受限或不易查明既有建筑地質條件時,宜采用井探或槽 探法。

    5.3.2探井宜采用圓形或方形斷面。地層破碎或不穩(wěn)定時,應

    5.3.4探井、探槽開挖土石棄方應堆放在井(槽)口邊緣1.0m外 并做好防水、監(jiān)測和應急措施

    映井(槽)壁和底部的巖性、地層分界、構造特征、取樣和原位測 試位置,并應附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5.4.1既有建筑勘祭宜采取1級試樣,使用1級試樣進行強度試驗、 參透試驗、固結試驗時,應結合工程經(jīng)驗使用試驗結果。有特殊要 求時應采用取砂器采取原狀砂土樣,

    5.4.2鉆孔內采取原狀土樣,應符

    5.4.2鉆孔內采取原狀土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采用套管護壁取首個土樣時,取樣位置應低于套管底三倍孔 徑的距離: 2采用回轉、沖擊方法鉆進時,取土位置前必須減速或重錘少 擊鉆進; 3下放取土器具前應清孔,孔底殘留浮土厚度應小于5cm,進 入取土器的土樣總長度不宜超過取樣管長度的90%。取樣時應緩慢 下放取土器,嚴禁沖擊孔底; 4采取土試樣宜采用快速靜壓法;壓樣過程中不準上提,土樣 脫落后應清孔重;遇到硬土或砂土壓入困難時,可采用孔底錘擊 法; 5取樣長度不宜小于20cm。 5.4.3探井、探槽緊鄰既有建筑基礎布置時,應在緊靠基礎的一側 采取巖土試樣,并應采取措施減少對井(槽)壁取樣點附近巖土層 的擾動。 5.4.4既有建筑地基為填土,需查明壓實系數(shù)時,應取填土樣進行 擊實試驗。每類填土擊實試驗數(shù)量不應少于2組。 5.4.5既有建筑勘察應采取水、土試樣,判定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每個場地水和土腐蝕性試驗試樣的采取數(shù)量不應少于2件。當土中

    每個場地水和土腐蝕性試驗試樣的采取數(shù)量不應少于2件。當土中 鹽類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勻時,應分區(qū)、分層取樣,每區(qū)、每層不

    5.4.6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判別砂土、粉土液化時,應對擾動土樣進 行顆粒分析試驗,每層土不應少于6件

    5.5.1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推測下列

    5.5.1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祭,可采用工程物探方法推測下列內容: 1 探測隱伏地質界線、界面、含水層、不良地質體等; 2探查地下管線、孔洞、空洞、地下障礙物、既有建筑基礎的 分布范圍; 3探查基礎裂縫; 4 測定計算巖土體的波速、動彈性模量,動剪切模量、卓越周 期、電阻率等參數(shù)。 5.5.2 應用工程物探方法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被探測對象與周圍介質之間有明顯的物理性質差異: 2被探測對象具有定的埋藏深度和規(guī)模,且地球物理異常有 足夠的強度; 3 能抑制各種干擾,區(qū)分有用信號和干擾信號。 5.5.3 工程物探方法和儀器的選擇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規(guī) 定。 5.5.4應用工程物探方法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進行測試方法 的有效性試驗。 5.5.5工程物探成果判釋時應考慮其多解性,區(qū)分有用信息和干擾 信息。必要時,應采用多種方法探測,綜合判釋,并應有探坑、鉆 孔驗證

    6.1.1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的原位測試,應根據(jù)既有建筑地基基 礎類型、巖土條件、工程設計分析的需要、地區(qū)經(jīng)驗和測試方法的 適用性等綜合確定。 6.1.2標準貫入試驗、動力觸探試驗可采用附著式提升器或門式提 升架;靜力觸探的反力裝置可采用地錨、堆載、基礎植筋錨固或支 承在既有建筑梁板底的反力架。

    6.1.1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祭的原位測試,應根據(jù)既有建筑地基基 礎類型、巖土條件、工程設計分析的需要、地區(qū)經(jīng)驗和測試方法的 適用性等綜合確定。 6.1.2標準貫入試驗、動力觸探試驗可采用附著式提升器或門式提 升架;靜力觸探的反力裝置可采用地錨、堆載人基礎植筋錨固或支 承在既有建筑梁板底的反力架。 6.1.3基樁樁身完整性測試宜選用無損檢測方法。當無損檢測方法 不能實施或不能明確確定測試結果時,可采用微破損測試方法。當 采用微破損方法測試時,測試及恢復方案宜經(jīng)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 確認。 6.1.4基樁靜載荷試驗前應進行樁身完整性測試。 6.1.5基樁承載力和完整性測試需斷開基樁與基礎或承臺時,應采 取防止破壞既有建筑或影響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措施 6.1.6原位測試成果應結合地區(qū)經(jīng)驗綜合分析后使用。 法

    6.1.3基樁樁身完整性測試宜選用無損檢測方法。當無損檢測

    個能實施或不能明確確定測試結果時,可采用微破損測試方法。當 長用微破損方法測試時,測試及恢復方案宜經(jīng)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 確認。

    5.1.4基樁靜載荷試驗前應進行樁身完整性測試,

    6.5基樁承載刀和元整性測試需斷開基樁與基礎或承合時,應采

    既有建筑地基的原位測試方法可根據(jù)表6.2.1選擇

    表 6.2.1 原位測試方法

    6.2.2旁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鉆孔位置距已有鉆孔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同一地質單 元的試驗孔不應少于3個; 2鉆孔內旁壓試驗點的豎向間距不宜小于1.5倍旁壓器長度: 3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和地基處理深度范圍內,旁壓試驗點 的豎向間距不應大于1.0m,其他深度的試驗點間距宜為1.5m^

    2.0m,且同一地層的旁壓試驗數(shù)量不宜少于6個; 4試驗和鉆探應交替進行,每鉆進一段進行一次試驗,嚴禁 次成孔,多次試驗: 5鉆孔直徑宜比旁壓器外徑大2mm~8mm,成孔深度宜大于試 驗深度0.5m; 6鉆孔應垂直、平順、光滑,呈圓筒形,可采用人工成孔或機 械成孔,對易塌的地層和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層應采用泥漿護壁

    6.3.1既有建筑單樁的原位測試方法可根據(jù)表6.3.1選擇。

    6.3.1既有建筑單樁的原位測試方法可根據(jù)表6.3.1

    表 6.3.1 基樁測試方法

    6.3.2雙速度低應變法測試既有建筑樁身完整性時,樁身強度不宜 低于15MPa。 6.3.3旁孔透射法測試樁身完整性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既有建筑 地基基礎檢測技術標準》JGJ/T422的要求,采用單孔單收測試法

    7.1.1超期建筑、增載建筑、移位建筑的巖土工程勘察,應查明下 列水文地質條件: 1年降水量、蒸發(fā)量及其變化和對地下水位的影響等區(qū)域性氣 V 候資料; 2地下水的類型和賦存狀態(tài); 3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guī)律; 開瀏覽 4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給、排泄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5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年~5年最高 地下水位、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6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腐蝕性、污染源情況; 7 給排水管道跑冒、滴、漏情況。 7.1.2受損建筑的巖土工程勘察,宜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察,并查 明下列水文地質條件: 1查明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流向、水位 及其變化蝠度;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分層量 測地下水位,并查明相互間的補給關系: 2查明場地地質條件對地下水賦存和滲流狀態(tài)的影響,必要時 立設置觀測孔,或在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量測壓力水頭 隨深度的變化; 3通過現(xiàn)場試驗,測定地層滲透系數(shù)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 7.1.3專門水文地質勘察的水位觀測孔數(shù)量不應小于3個,宜呈三

    角形布置在能明顯反映地下水位變化規(guī)律且不易損毀處,水位 期限應截止地下水位或水質穩(wěn)定并滿足評價要求,

    角形布置在能明顯反映地下水位變化規(guī)律且不易損毀處,水位觀測 期限應截止地下水位或水質穩(wěn)定并滿足評價要求, 7.1.6采取的水試樣應能代表天然條件下的水質情況,并應及時試 驗。采樣和試驗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 的要求。

    驗。采樣和試驗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3 的要求。

    7.2.1水文地質參數(shù)宜包括水位、滲透系數(shù)、導水系數(shù)、給水度等,

    7.2.1水文地質參數(shù)宜包括水位、滲透系數(shù)、導水系數(shù)、給水度等, 則定方法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的規(guī) 定。

    7.2.2地下水位應量測初見水位和穩(wěn)定水位。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

    7.2.3初見水位和穩(wěn)定水位可在鉆孔、探或測壓管內直接量測,

    量測精度不得低于土2cm。穩(wěn)定水位宜在勘察結束后統(tǒng)一量測,間 隔時間宜按地層的滲透性確定,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粉士 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

    和黏性士不得少于8h。 7.2.4含水層滲透系數(shù)、給水度等水文地質參數(shù)應根據(jù)巖土層特性 和工程需要,宜優(yōu)先選用現(xiàn)場鉆孔或探井的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 壓水試驗確定。

    7.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場地宜通過專門的評審論證確定抗浮水位

    7.3.1既有建筑地下水作用的分析評價,應重點分析下列內容,并 是出預防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1水文地質條件變化和給排水管道跑、冒、滴、漏等對地基土 的劣化; 2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面沉降及其對既有建筑的影響; 3地下水位上升可能引起的回彈和上浮 4水頭壓差較大時,產(chǎn)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在地下水位下開挖既有建筑基礎時,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 性及其對既有建筑和鄰近工程的影響。 7.3.2 地下水力學作用的評價方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2 有滲流時,宜通過滲流計算分析評價地下水的水頭和作用; 3 既有建筑場地為節(jié)理不發(fā)育的巖石和黏土時,可根據(jù)經(jīng)驗確定 7.3.3地下水的物理、化學作用的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既有建筑地基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評價地下水對建筑材 料的腐蝕性,評價方法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 GB50021的規(guī)定; 2既有建筑地基為軟質巖石、強風化巖石、殘積土、濕陷性土 膨脹巖土、鹽漬土等時,應評價地下水位變化可能產(chǎn)生的軟化、崩 解、濕陷、溶陷脹縮和潛蝕等有害作用; 3凍士地區(qū),應評價地下水對土的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8.1.1既有建筑巖土性質的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應根據(jù)既有建筑的 勘察目的確定。 8.1.2受損建筑巖土性質的室內試驗條件宜與既有建筑實際相符。 8.1.3增載建筑巖土性質的室內試驗應考慮既有建筑巖土的原位應 力場和應力歷史。 8.1.4試樣制備前,應描述巖土的性狀。試樣制備時,應剔除巖土 樣性狀發(fā)生突變的樣品。 1 8.1.5巖土的物理力學指標統(tǒng)計分析,宜按3倍標準差作為舍棄標 準;受損建筑巖土的物理力學指標統(tǒng)計分析,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選定 取舍標準或分區(qū)統(tǒng)計。 8.2土的物理性質試驗 8.2.1 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均應測定土的分類指標和物理性質指標。 8.2.2遷的液限、塑限指標應采用液塑限聯(lián)合測定法。 8.2.3“換填墊層地基、壓實和夯實地基、灰土擠密樁和土擠密樁地 基,應測定壓實系數(shù)。

    3.1超期建筑、移位建筑宜采用壓縮模量進行沉降計算,固結討

    8.3.2受損建筑宜進行沉降歷時關系分析,應選取部分

    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的壓力下,作詳細的固結歷時記錄 并計算固結系數(shù)。

    8.3.4分析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應力應變關系,為非線性模型、彈

    性模型提供參數(shù)時,可按下列要求進行三軸壓縮試驗: 1采用三個或三個以上不同的固定圍壓,分別使試樣固結,然 后逐級增加軸壓,直至破壞;每個圍壓的試驗宜進行一至三次回彈, 并將試驗結果整理成相應于各固定圍壓的軸向應力與軸向應變關系 曲線; 2進行圍壓與軸壓相等的等壓固結試驗,逐級加載,取得圍壓 與體積應變關系曲線。

    8.4土的抗剪強度試驗

    3.4.1受損建筑、增載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強度應采用三軸剪切試驗 方法確定,超期建筑、移位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強度可采用直接剪切 式驗方法確定。

    8.4.2既有建筑地基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根據(jù)荷載變化速

    地層條件和計算方法等選用。

    .4.3需測定土的動力性質時,可采用動三軸試驗、動單剪試驗或 #振柱試驗

    8.5.1既有建筑地基土為特殊性土時,應根據(jù)既有建筑工程實際情 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土工試驗。 8.5.2既有建筑地基土為深厚軟土時,應取一定數(shù)量的士試樣測定 次固結系數(shù)。 8.5.3既有建筑地基土為濕陷性黃土時,應開挖探并采取I級土樣 進行濕陷性試驗,測定地基土的濕陷起始壓力和濕陷系數(shù)等參數(shù)。 8.5.4既有建筑地基土為填土時,應測定地基土的壓實系數(shù),必要 時應進行濕陷性試驗。 8.5.5既有建筑地基土為裂隙發(fā)育的紅黏土時,應進行三軸剪切試 驗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應進行收縮試驗和復浸水試驗 8.5.6既有建筑地基為膨脹性土時,應測定自由膨脹率、一定壓 力下的膨脹率、收縮系數(shù)和膨脹力。 8.5.7既有建筑地基為膨脹巖土時,應進行黏土礦物成分、體膨脹 量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各向異性的膨脹巖土,應測定其不同方 向的膨脹率、膨脹力和收縮系數(shù)。 8.5.8既有建筑地基土為鹽漬土時,應測定鹽漬土的化學成分和含 鹽量,并進行溶陷性試驗

    度和塊體密度,還應根據(jù)既有建筑勘察目的進行吸水率和飽和吸水 率試驗、耐崩解性試驗、膨脹試驗、凍融試驗。 8.6.2單軸抗壓強度試驗應分別測定干燥和飽和狀態(tài)下的強度,遇 水軟化巖石還應測定其軟化系數(shù)。各向異性明顯的巖石應分別測定 平行和垂直層理面的強度。

    8.6.3無法取得完整巖石試樣時裝修CAD圖紙,可由點荷載試驗間接確定巖石的 強度。

    8.6.3無法取得完整巖石試樣時,可由點荷載試驗間接確

    巖士工程評價和成果報臺

    9.1.1既有建筑巖士工程分析評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既有建筑場地的適宜性、穩(wěn)定 性,可定性分析;既有建筑地基的強度、變形和穩(wěn)定性應定量分析 2既有建筑地基的承載力、穩(wěn)定性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計 算;既有建筑地基的變形、透水性和涌水量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 態(tài)計算; X 3工程需要時,可通過現(xiàn)場試驗實測數(shù)據(jù),或采用反演方法反 求的巖土參數(shù)分析評價: 4地震效應評價應重新劃分建筑場地的抗震地段,確定建筑場 地類別,提供抗震設計參數(shù),并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 規(guī)范》GB50011和《中國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GB18306的規(guī)定。 9.1.2天然地基、換填地基、壓實地基和夯實地基應評價地基的穩(wěn) 定性、均勻性持力層、軟弱下臥層、壓實系數(shù)等,分析地基加固 的必要性,并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9.1.3復合地基應評價樁間土的工程性質、擠密效果,復合地基增 強體的長度、直徑、位置、樁身強度、樁身完整性、密實度及持力 層,復合地基樁側阻力、樁端阻力,復合地基承載力,并分析復合 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 9.1.4樁基應評價樁間土工程性質,樁長、樁徑、樁位、樁身強度 樁身完整性、樁端持力層,基樁鋼筋配置、銹蝕程度,基樁側阻 力、樁端阻力,基樁單樁承載力,分析樁基礎加固的必要性,提出

    9.1.5無粘結強度增強體質量的測試結果宜單根統(tǒng)計。 9.1.6地基土的均勻性分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天然地基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 JGJ72的規(guī)定: 2強夯地基宜根據(jù)影響深度、土性、試驗結果分層分析,分層 厚度不宜大于2m; 3換填地基壓實系數(shù)、壓縮性指標等應分層統(tǒng)計同條件的壓 實土層應劃分為一層。 9.1.7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征值應根據(jù)勘探與土工試驗成果并結合當 地經(jīng)驗確定。 9.1.8室內試驗的參數(shù)值,宜與原位測試數(shù)據(jù)或現(xiàn)場觀測反分析數(shù) 據(jù)相比較,綜合分析后確定。 9.1.9土的室內滲透試驗結果應結合現(xiàn)場滲透試驗結果比較分析后 確定。

    1超期建筑應根據(jù)使用要求著重分析目前狀態(tài)下繼續(xù)使用的可 能性,必要時,提出加固處理的建議; 2受損建筑應看重分析建筑受損的原因,提出地基基礎加固建 議和設計與施工所需地基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 3增載建筑應根據(jù)增載目的和要求,查明地基承載力,預測增 載后可能產(chǎn)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提出地基基礎加固建議和設計

    與施工所需地基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 4移位建筑應查明原建筑位置、新建場地和平移路線范圍內巖 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提出移位設計及施工方案所 需的巖土工程資料和參數(shù) 9.2.2 既有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分析評價宜包括下列內容: 分析既有建筑場地的適宜性: 2 分析不良地質作用的發(fā)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 X 建議; 分析不利埋藏物的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4 判定水、土的腐蝕性 5 評價既有建筑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6 分析引起既有建筑開裂、差異沉降、傾斜的原因; 7分析緊鄰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大 面積堆載或自然災害等周圍環(huán)境變化對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已造成的 8評估既有建筑地基、基樁的承載力、穩(wěn)定性和耐久性等繼續(xù) 承載的能力: 9分析既有建筑可能產(chǎn)生的附加沉降、差異沉降等,以及既有 建筑開裂、傾斜的可能性; 10提供既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施工參數(shù)項目管理、論文,預測地基基礎沉降 變形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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