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變形控制技術標準_已解除密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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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一般規(guī)定 4.1.1基坑工程的設計除應滿足穩(wěn)定性和承載力要求外,尚應滿 足基坑周邊環(huán)境對微變形的控制要求, 4.1.2基坑工程設計應考慮環(huán)境保護對象本體對附加荷載的承 受能力,統(tǒng)籌考慮綜合影響及變形值,確定基坑微變形控制指標。 4.2環(huán)境變形控制標準 X 4.2.1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軌道交通結構(不包含磁懸。┑母郊 1軌道交通結構的累計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應 大于10mm,隧道水平直徑收斂變化量應根據隧道初始狀態(tài)分級 控制,且累計量不應大于10mm。 2.地鐵高架線路中跨度不大于40m的簡支梁和連續(xù)梁相 鄰橋墩,差異沉降量不應大于10mm,且不得影響其安全正常 使用。 4.2.2外部工程施工引起磁懸浮軌道基礎結構的附加變形控制 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基礎總沉降量不應大于2mm 2前、后墩柱的累計不均勻沉降量不應大于1mm。 3同一承臺左、右側墩柱累計不均勻沉降量不應大于0.5mm。 4功能面橫向累計偏移量不應大于2mm;相鄰功能面橫向

    累計差異偏移量不應天于1mm。 4.2.3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超長隧道、特長隧道、長隧道的附加變 形累計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應大于10mm,水平直徑 收斂累計變形量不應大于10mm。 4.2.4外部工程施工引起原水引水管渠的附加變形控制值應符 合下列規(guī)定: X 1 鋼筋混凝土渠道伸縮縫兩側結構的差異沉降不應大 5mm。 2 鋼管垂直向附加變形不應大于0.01倍圓形管道公稱 直徑。 3鋼管縱向變形曲線的曲率半徑不應小牙3000倍圓形管 道公稱直徑。

    4.3基坑微變形控制

    4.3.1當基坑周邊環(huán)境有明確的變形控制標準時輕工業(yè)標準,基坑的環(huán)境保 護等級應根據基坑周邊的環(huán)境條件確定,采用相關方法預估基坑 工程對周邊環(huán)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根據周邊環(huán)境對附加變形的 承受能力確定基坑的變形控制指標。 4.3.2當基坑周邊環(huán)境沒有明確的變形控制標準時,可根據基坑 的環(huán)境保護等級按表4.3.2確定基坑變形的設計控制指標

    .2基坑微變形設計控制

    注:H為基坑開挖深度(m)

    注:H為基坑開挖深度(m)

    4.3.3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環(huán)境保護對象的總變形控制值應按 清障施工、圍護樁基加固施工、基坑降水及開挖、地下結構回筑四 個階段進行分解,并分別加以控制

    5微變形控制的設計與計算

    .2方案總體設計及準則

    5.2.1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宜采用分坑支護; 分坑籌劃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2宜在緊鄰保護對象側設置條坑,在相對遠離保護對象側 設置大坑。 3宜先開挖遠離保護對象的大坑,再施工緊鄰保護對象的 條坑,且應滿足下列要求: 1)大坑開挖前,除大坑自身的圍護墻及坑內加固等應達到 設計強度外,其相鄰條坑的圍護墻及坑內加固也應達到

    設計強度。 2)條坑應待其后靠的大坑形成可靠穩(wěn)定的水平傳力體系 后,再開挖施工。 3)共墻(樁)的相鄰分坑不宜同時開挖, 5.2.2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支護形式應符合下列 規(guī)定: 1 板式支護體系圍護墻結構的選型應滿足基坑周邊環(huán)境微 變形控制的要求,并結合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施工條件以 及基坑使用要求、基坑開挖深度與面積等因素確定。 2當圍護墻采用地下連續(xù)墻時,宜在地下連續(xù)墻兩側采取 槽壁加固措施, 3當圍護墻深度范圍內砂層較厚且圍護墻采用地下連續(xù)墻 時,宜采用十字鋼板、H型鋼、GXI橡膠止水帶等止水性能較好的 接頭形式,宜在地下連續(xù)墻接縫處設置土體加固止水。 4地下連續(xù)墻墻體和槽段施工接頭應滿足防滲設計要求。 5地下連續(xù)墻若在承壓水層區(qū)域內預埋鋼筋接駁器,應嚴 格控制該區(qū)域鋼筋接駁器的間距,保障混凝土的澆筑質量。 5.2.3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坑內加固布置應符合下 列規(guī)定: 1條坑坑底以下宜采用滿堂加固,坑底以下加固體厚度不 宜小天5m。條坑坑底以上宜結合支撐布置采用抽條加固。 2與條坑相鄰的大坑側宜采用裙邊加固,加固體的寬度不 宣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8m,坑底以下加固厚 度不宜小于5m。 5.2.4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支撐體系應符合下列 規(guī)定: 1與條坑相鄰的大坑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支撐設計宜 采用十學正交對撐或者對撐、角撐結合邊桁架的支撐布置形式:

    豎向斜撐作為支撐體系。 2條坑支撐體系應滿足下列要求: 1)首道支撐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當豎向支撐道數不 超過5道時,其余支撐均宜采用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鋼支 撐;當豎向支撐道數超過5道時,除首道鋼筋混凝土支 撐外,其余支撐不宜全部采用鋼支撐,宜在合適深度設 置混凝土支撐。 117 2)應根據變形控制標準,設定合理的鋼支撐預加軸力值, 4)鋼支撐布置除滿足設計受力要求外尚應滿足快速施工 的要求。 5)條坑坑底應采用加強墊層,宜在墊層內設置型鋼支撐, 并加預加軸力。 5.2.5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應符合下列 規(guī)定: 1基坑開挖前,應進行預降水試驗,以檢驗隔水惟幕的有效性。 2保護對象側可采取地下水回灌作為主動保護措施。 3當有(微承壓水突涌風險需抽降承壓水時,承壓水控制 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IX隔水惟幕進入(微)承壓水層下方的不透水層不宜小于 3m,以隔斷坑內外(微)承壓水水力聯(lián)系。 2)當隔水惟幕無法完全隔斷(微)承壓水層時,應計算分析 基坑降水對周邊保護設施的影響,根據周邊設施的保護 要求,確定隔水雌幕的埋深;隔水雌幕底理深應大于降水 并濾管底理深,且二者底部高差不宜小于10m;應結合 基坑開挖工況制定按需分級的降水方案,嚴禁超降。

    5.2.6隔離樁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離樁可采用樹根樁、灌注樁或其他具有一定

    并且施工擾動小的樁型。 2隔離樁應設置在基坑工程與被保護對象間,盡量緊鄰被 保護對象,隔離樁頂部宜設置冠梁以加強其整體性。隔離樁體 穿越主要的土層滑移面不宜小于5m,并宜嵌人非淤泥質土層, 3隔離樁應間隔成樁施工,提高成樁質量,并盡量減少成樁 對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X 4當基坑周邊環(huán)境變形較大時,可在隔離樁靠基坑一側采 用主動注漿控制變形。注漿方案宜根據保護對象的特點及其變 形發(fā)展趨勢確定。 5.3.1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不程計算與驗算應包括下列 內容: 1圍護墻的內力、變形計算和基坑穩(wěn)定性驗算,相關計算應符 合現(xiàn)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基坑工程技術標準》DG/TJ08一61的 有關規(guī)定 2基坑開挖卸荷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的計算。 3基坑抽降承壓水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的計算。 5.3.2基坑開挖卸荷對周邊環(huán)境影響的計算宜采用數值方法,并 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分析模型水平邊界與基坑的距離宜大于5倍開挖深度, 分析模型底部邊界與最終開挖面的距離宜大于3倍開挖深度。 2計算本構模型宜采用能考慮土體小應變特征、軟黏土應 變硬化特征的彈塑性模型。 5.3.3當需要抽降(微)承壓水且隔水惟幕無法完全隔斷時,應采 用三維地下水滲流數值模型分析滲流場內水位降深,并應預估分 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坑外地層沉降變形

    清障么 W 6.2.1施工前應對圍護結構施區(qū)域內的地下障礙物、管線等不 良地質進行詳細的探摸。存在地下障礙物時,應進行清除。 6.2.2清障藝應根據障礙物的情況、地質條件、保護對象的保 護要求等綜合確定,并制定專項清障方案。 6.2.3緊鄰保護對象且明挖清障對其有影響時,應采用全回轉全 套管鉆進工藝進行清障,套管深度應超過障礙物不小于1m。套 管應隨回填料填筑逐段提拔,提拔速度不宜大于0.5m/min。 6.2.4清障至設計深度后應及時回填,回填時應分層進行,回填 結束后應采取攪拌樁、旋噴樁、注漿等加固措施。

    連續(xù)墻導墻開槽施工時應考慮對保護對象的

    暗浜區(qū)域開挖前應先進行加固處理,導墻單次溝槽開挖長度不宜 天于20m 6.3.2成槽前應進行槽壁穩(wěn)定驗算,當淺層存在較厚的粉性土或 砂土時,應采用三軸水泥土攪拌樁、等厚度水泥土攪拌墻等進行 槽壁加固, 6.3.3采用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進行槽壁加固時,具體施工參數可 按本標準第7.2.2條的規(guī)定選取。 6.3.4進行緊鄰保護對象側槽壁加固時,無側限抗壓強度應達到 要求后,方可進行成槽施工。 6.3.5地下連續(xù)墻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優(yōu)質的膨潤泥漿,護壁泥 漿配比應根據槽壁穩(wěn)定情況進行調整。 6.3.6泥漿池的儲備量應大于每日計劃最天成槽方量的3倍,套 銑成槽的槽段清基時應對槽內泥漿進行100%置換。 6.3.7鋼筋籠吊放就位后應及時澆筑水下混凝土,間隔不應超過4h。 6.3.8緊鄰保護對象側的地下連續(xù)墻應全部進行超聲波成槽檢 測,超聲波檢測應兼顧接頭處的垂直度,接頭處垂直度不宜大于 1/300,當采用套銑接頭時,接頭處垂直度不宜大于1/500。 6.3.9地下連續(xù)墻的接縫和墻體混凝土質量應采用超聲波透射 法進行檢測,地下連續(xù)墻檢測數量不應少于墻體總量的20%,且 不應少于3幅,每個檢測墻體的預埋超聲波管數不應少于4個。

    6.4.1灌注樁排樁應采取間隔成樁的施工順序,已完成澆筑混凝 土的樁與鄰間距應天于6倍樁徑,或間隔施工時間應大于 48h。 6.4.2成孔時宜在孔位埋設護簡,護筒高度應滿足孔內泥漿面高 度要求,護筒埋設應進人穩(wěn)定土層。

    膨潤土,泥漿應根據施工機械、工藝及穿越土層情況進行配合比 設計。 6.4.4咬合式排樁宜采用硬切割工藝,并采用全套管全回轉鉆機 施工。 6.4.5鋼套管護壁成孔時取土面應高于套管底口3倍套管直徑, 且不應小于2.5m;取土遇承壓水或砂層時,套管內應采取灌水措 施,進行水下取土施工。 6.4.6樁身完整性應采用低應變動測法檢測,檢測樁數不宜少于 總樁數的40%,且不得少于5根。 6.5.1三軸水泥土攪拌樁的工藝參數應經過計算確定,其中攪拌 下沉速度不應大于0.3m/min,提升速度不應大于0.5m/min,并 保持勻速下沉或提升。提升時不應在孔內產生負壓造成周邊土 體的過大擾動,攪拌次數或攪拌時間應能保證水泥土攪拌樁的成 樁質量。 6.5.2渠式切割水泥士攪拌墻切割、攪拌土體時,未進行固化的 最大成槽長度應根據周邊環(huán)境、土質條件確定,且不應超過6m。 6.5.3銑削深攪水泥土攪拌墻應采用跳槽式施工順序。 6.5.4,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緊鄰保護對象側的型鋼不應 拔除 6.5.5基坑開挖前應檢驗水泥土攪拌樁的樁身強度,強度指標應 符合設計要求。水泥土攪拌樁的樁身強度宜采用鉆取樁芯強度 試驗的方法確定,并應符合現(xiàn)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基坑工程 技術標準》DG/TJ08一61的要求。

    7.1一般規(guī)定 7.1.1基坑微變形控制土體加固宜選用對環(huán)境影響水的蘭軸水 泥土攪拌樁或全方位高壓噴射注漿(MJS)等方法進行施工。 7.1.2緊鄰保護對象側的土體加固施工前,應進行非原位試驗, 且數量不少于3組或水平向長度不小于6m.試驗過程中應對周 邊環(huán)境進行跟蹤監(jiān)測。 7.1.3土體加固應先施工近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后施工遠離環(huán)境保 護對象側。沿基坑邊應采用跳打施工,并宜按照信息化施工及時 調整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擾動對環(huán)境保護對象的影響。 7.1.4基坑土體加固應在基坑開挖前進行相關檢測。 7.1.5渠式切割水泥土攪拌墻和銑削深攪水泥土攪拌墻作為隔 水雌幕或槽壁加固時,應滿足本標準第6.5節(jié)的相關要求。 7.2三軸水泥土攪拌樁 Z2 采用三軸水泥土攪拌樁進行土體加固時,在加固深度范圍 以上的土層被擾動區(qū)應采用低摻量水泥回摻加固。 7.2.2三軸攪拌樁施工具體參數可按表7.2.2的規(guī)定選取。緊鄰 保護對象側的三軸攪拌樁,其槽壁加固或隔水惟幕應通過試成樁 及監(jiān)測結果調整施工參數

    表7.2.2三軸水泥士攪拌樁施工參數表

    7.2.3三軸水泥土攪拌樁成樁28d后,應取芯樣作抗壓強度檢 驗,檢驗數量為施工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3根。 7.3高壓旋噴樁 7.3.1高壓旋噴樁正式施工前應結合程地層條件進行試樁,確 定樁徑與樁身質量,明確工藝參數 7.3.2三管法高壓旋噴樁施工成孔垂直度不宜小于1/100,高壓 水壓力宜大于30MPa,流量宜大于30L/min,氣流壓力宜取 0.7MPa,提升速度可取/d.05m/min0.15m/min。 7.3.3高壓噴射注漿宜采用強度等級為P.042.5級及以上的普 通硅酸鹽水泥荷加入適量的外加劑及摻合料。外加劑和摻合料 的用量,應通過試驗確定。 7.3.4高壓旋噴樁成樁28d后,應取芯樣作抗壓強度檢驗,強度 不低于1.0MPa,檢驗數量為施工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3根。

    7.4.1采用全方位高壓噴射注漿(MJS)進行土體加固時,應根據 環(huán)境監(jiān)測數據調整地內壓力控制參數,地內壓力控制系數宜為 1.3~1.6。 7.4.2施工設備應符合要求,高壓泵輸出壓力不宜小于40MPa

    輸出流量不宜小于90L/min;空氣輸出壓力宜為0.5MPa~ 0.7MPa,輸出流量宜為1m/min~2m/min,且作業(yè)過程中以 上參數變動幅度不得大于5%。 7.4.3水泥漿液的水灰比應按工程要求確定,常用水灰比宜取 1.0~1.3。 7.4.4高壓噴射注漿成樁28d后,應取芯樣作抗壓強度檢驗,檢 驗數量為施工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3根;對不合格的,應進行 補噴。

    8.0.1分坑施工的支撐體系之間應合理布置分隔及傳力措施,并 應考慮拆除支撐及分隔結構時水平支撐內力的傳遞及變形影響, 各分坑施工階段基坑及環(huán)境保護對象的變形應滿足微變形控制 要求。 8.0.2鋼支撐連接宜選用法蘭盤螺栓連接,螺栓宜采用高強 螺栓。 8.0.3條坑鋼支撐應采用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并應符合下列 規(guī)定: 1鋼支撐與地下連續(xù)墻連接置采用預埋件形式,預埋件中 X 2基坑開挖前應對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設備進行調試,合格 3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應設置專用電箱,并應配置備用電源。 4每幅地下連續(xù)墻布置的鋼支撐應同步開挖架設,從開始 挖土到完成架設總時間不宜超過12h。 5軸力自動補償裝置的支座套箱與鋼支撐應可靠連接,并 應確保置換油缸時鋼支撐受力可靠。 鎖緊力不應小于設計軸力要求。 7自動補償的軸力應分步加載,鋼支撐應交替平衡加載,每 步加載值宜為軸力設計值的30%,加載到軸力設計值時,應及時 將機械鎖進行鎖緊。 8鋼支撐與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進行安裝或拆除施工時,不 得影響其他鋼支撐與軸力自動補償系統(tǒng)。

    9鋼支撐采用軸力自動補償時,應對每根支撐軸力進行不 可斷監(jiān)控。 8.0.4鋼筋混凝土支撐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支撐應分區(qū)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長度不宜大于30m,分區(qū) 支撐宜在開挖后24h內施工完成。 2鋼筋可采用預制鋼筋籠體系。 3宜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并宜采用早強及微膨脹等措施。 8.0.5大坑采用逆作法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大坑主體結構應按距條坑由遠及近的順序進行施工,在 鄰近條坑處應采取小塊分區(qū)跳倉施工的方式進行基坑及結構施 工,小塊分區(qū)面積不宜超過600m,取土口間距不宜超過30m。 2小塊分區(qū)排架墊層厚度不應小于150mm,混凝土宜提高 強度等級,并宜采用早強措施,且宜在開挖后12h內完成。 3小塊分區(qū)結構宜在開挖后h內完成施工,并應確保傳 力可靠。 4鄰邊結構宜采用吊模短支模施工 8.0.6支撐拆除應在換撐達到設計要求后進行。 8.0.7大坑主體梁板結構應形成整體傳力體系,后澆帶等部位應 采取有效傳力措施。

    9.1一般規(guī)定 9.1.2采用盆式開挖時,盆邊土應分塊對稱開挖,分塊大小應根據 支撐平面布置確定,并限時完成支撐;盆邊土各級邊坡和總邊坡應 滿足穩(wěn)定性要求,穩(wěn)定性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降水、護坡等措施。 9.1.3大坑各層土方應按照支撐布置進行分塊施工,土方開挖及 支撐形成應考慮支撐體系傳力需要先形成重要的支撐結構。 9.1.4對于加固后強度較高難以開挖的土體,宜采用專用機械進 行破碎處理。 X 9.1.5基坑開挖至坑底標高應及時澆筑混凝土墊層,基坑底部土 體的暴露時間不宜超過8h,坑底暴露面積不宜大于200m。 9.1.6基坑開挖應按照環(huán)境敏感程度由低到高進行開挖,盆邊土 應分倉開挖力 9.1.7施工棧橋及施工道路應進行專項設計,棧橋設置應與現(xiàn)場 施出入口對應,并嚴格控制施工荷載,圍護結構外側不宜設置 施工道路,緊鄰保護對象圍護結構外側不應設置施工道路。

    9.2.1采用盆式開挖時,盆邊土方應在盆中支撐完成后開挖,盆 中土方開挖范圍應根據支撐形式、圍護墻變形控制要求、坑邊土 體加固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盆中土方分塊面積不宜超過1000m。 2盆邊土高度不宜大于4m,邊坡坡度不宜大于1:1.5,盆 邊上口寬度不宜小于10m。 3盆邊土高度大于4m時,應采用二級放坡,坡間放坡平臺 寬度不應小于3m,每級邊坡坡度不宜大于1:1.5,總邊坡坡度不 立大于1:2.0。 X 4盆邊土的分塊尺寸應綜合考慮挖土能力與支撐施工的因 素,每個分塊應在24h內完成土方開挖與支撐施工。 9.2.2取土點應結合棧橋進行布置,應避免土方多次駁運,翻運 次數不宜超過2次,且不應超過3次。 9.2.3土方開挖應控制局部落深區(qū)域對基坑變形的影響,局部落 深區(qū)域土方應待深坑周邊墊層完成后再衍開挖。

    9.4土方開挖與內支撐的配合

    衡、限時”挖土支撐的原則,盡量縮短基坑無支撐暴露時間。鋼筋 混凝土支撐強度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的開挖,鋼支 撐預加軸力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

    1大坑應采用盆式開挖,盆中土方分塊開挖與支撐施工宜 在72h內完成,與條坑相鄰的盆邊土方分塊開控與支撐施工宜在 30h內完成并與中部已完成的支撐連接, 2條坑應采用分層分段開挖,采用鋼支撐體系時,每個分段 的土方開挖與支撐施工應在12h內完成;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體 系時,每個分段的土方開挖與支撐施工應在24h內完成

    10.1.1降水計算應確定降水的技術方法、降水井的平面布置、結 構剖面,應判斷圍護結構及止水雌幕對基坑降水的影響,以及降 水對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10.1.2降水運行必須有備用電源,防止降水中斷影響基坑施工, 宜進行信息化施工。降水過程應注意基坑本體及鄰近工程施工 對降水產生的影響,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進行協(xié)調。封井方案應取得 總包、監(jiān)理及設計單位認可。 10.1.3現(xiàn)場水文地質試驗項目應根據基坑工程環(huán)境保護等級與 承壓水降水幅度確定,并應進行三維滲流模型計算和沉降分析。 項目可分為應做項目和選做項自,宜按表10.1.3選擇,

    表10.1.3現(xiàn)場水文地質試驗項目選擇

    做項目,“"為選做項目(視項目具體情況和相關單位要求確 面積較小且場地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不進行群井試驗

    10.1.4對于可能發(fā)生承壓水突涌風險的基坑,應確保前期勘探 孔和樁底注漿孔有效封堵,且基坑內的監(jiān)測孔(包括坑底回彈監(jiān) 測孔、土壓力孔等)不宜進人承壓含水層。 10.1.5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工程,當需要抽降(微)承壓 水時,宜在緊鄰保護對象側采取回灌措施 10.1.6對于緊鄰保護對象側的坑內降壓井,宜采用井外注漿工

    藝,并在黏土球以上埋設2根~3根注漿管,注漿范圍從黏土球頂 至承壓水臨界降水深度,成井完成后宜通過注漿增強井管外側止 水效果

    10.2.1現(xiàn)場水文地質試驗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與市政工 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guī)范》JGJ111及現(xiàn)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建 設工程水文地質勘察標準》DG/TJ08一2308的規(guī)定降水計算前 應按照本標準表10.1.3的要求進行單井抽水試驗群井抽水試驗 和回灌試驗, 10.2.2水文地質試驗應獲取水文地質參數及地層微變形規(guī)律 水文地質試驗場地宜選擇與基坑工程水文地質條件接近的區(qū)域 確保抽水井遠離環(huán)境保護對象,距離不宜小于50m。 10.2.3單井抽水試驗應符合不列規(guī)定: 1觀測井的數量不宜必于2個;井距離宜控制在10m~20m。 2試驗停止前的觀測井水位波動值不宜大于20mm,且觀 測井水位穩(wěn)定時間感大于24 10.2.4群井抽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群并抽水必須多個井同時抽水,并應保持各井設定流量 不變,群井試驗期間總流量變化不得超過5%;群井抽水開始前應 測定全部井的靜止水位,抽水開始后應觀測記錄基坑內外各個觀 測并的水位及沉降隨時間的變化 2參與群井抽水試驗井的數量宜使中心點的觀測孔的水位 降深達到設計要求的深度。 3群并抽水試驗時應布設必要的相關土層的孔隙水壓力孔 或分層沉降點及沉降監(jiān)測點,監(jiān)測開始時間應早于正式群并試驗 2d以上;群井試驗結束后,應待觀測井水位穩(wěn)定2d以上且沉降 穩(wěn)定值波動幅度小于5%時,方可停止監(jiān)測

    4群井試驗停止前的觀測井水位波動值不宜大于20mm, 且觀測井水位穩(wěn)定時間大于24h。 10.2.5回灌試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回灌試驗可選擇單井回灌、群井回灌以及抽灌一體化 試驗。 2回灌試驗可采用自然回灌和加壓回灌兩種方式。加壓回 灌試驗時,應選擇不同的壓力等級。 1 3回灌試驗應獲取不同方式下的回灌量、回灌量與抽水量 比例、水位上升變化規(guī)律,并確定合理的加壓值、回灌并數與抽水 并數比例。 4回灌試驗觀測井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并距離宜控制在 10m~15m。 茶 5試驗停止前的觀測井水位波動值不宜大于20mm

    10.3.1基坑工程降水計算應考慮隔水幕深度、開挖深度、開挖 分層、支撐位置、井結構和環(huán)境控制指標等,應利用三維滲流軟件 多次試算模擬,滿足沉降變形控制指標后,確定最優(yōu)降水方案。 降水計算必須明確土層水文參數、降水井的出水量和預測水位等 值線分布圖。 種鳳險,坑內降水井的數量宜增加20%作為備用。基坑外必須布 置一定數量的水位觀測井,緊鄰保護對象側的水位觀測井間距不 宜天于15m 10.3.3沉降計算及變形控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沉降計算參數的選擇宜參照本場地勘察報告和現(xiàn)場抽水 試驗數據。 2水位降深數據宜通過地下水三維滲流計算獲得

    3地面沉降應包括分階段分區(qū)降水引起的沉降,通過等勢 線分布圖反映基坑內、外沉降分布規(guī)律以及周邊環(huán)境的沉降變化 趨勢。 10.3.4對可能引起坑外水位降低的降水工程,應在環(huán)境保護對 象附近設置回灌井。回灌井的深度、數量和井距應根據回灌試驗 確定,對于緊鄰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的回灌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X 1回灌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 2回灌井間距宜控制在10m~15m,有條件的情況下宜多 排布設。 3對于緊鄰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的基坑工程,坑外回灌量宜與 坑內抽水量相當 4回灌后坑外的水位降深不宜大于小gm 5回灌井宜靠近環(huán)境保護對象設置。 10.4降水運行 10.4.1承壓水降水運行應遵照“按需降水,控制沉降,保護環(huán)境” 的原則,嚴禁超降及提前降水 10.4.2基坑開挖前應進行承壓水和潛水群井驗證性抽水試驗, 根據試驗結果,制定詳細的降水運行方案,確定在不同開挖深度 下對應開啟的井群數量和井號、運行時間、降深控制,同時應判定 隔水雄幕止水效果。 10.4.3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以及基坑內正式降水后,必須動態(tài)監(jiān) 測基坑內、基坑外水位變化情況,確保坑內水位滿足降水設計要 求,及時判斷隔水幕的止水效果, 10.4.4降水井封井應考慮分隔墻、后澆帶等施工工況,同時滿足 結構抗浮要求,宜采用壓密注漿等方法進行封井處理。

    3地面沉降應包括分階段分區(qū)降水引起的沉降,通過等勢 線分布圖反映基坑內、外沉降分布規(guī)律以及周邊環(huán)境的沉降變化 趨勢。 10.3.4對可能引起坑外水位降低的降水工程,應在環(huán)境保護對 象附近設置回灌井;毓嗑纳疃、數量和井距應根據回灌試驗 確定,對于緊鄰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的回灌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回灌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 2回灌井間距宜控制在10m~15m,有條件的情況下宜多 排布設。 3對于緊鄰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的基坑工程,坑外回灌量宜與 坑內抽水量相當。 員 4回灌后坑外的水位降深不宜大于小gm 5回灌井宜靠近環(huán)境保護對象設置

    10.4.1承壓水降水運行應遵照“按需降水,控制沉降,保護環(huán)境” 的原則,嚴禁超降及提前降水 10.4.2基坑開挖前應進行承壓水和潛水群井驗證性抽水試驗, 根據試驗結果,制定詳細的降水運行方案,確定在不同開挖深度 下對應開啟的井群數量和井號、運行時間、降深控制,同時應判定 隔水惟幕止水效果。 10.4.3在基坑開挖過程中以及基坑內正式降水后,必須動態(tài)監(jiān) 測基坑內、基坑外水位變化情況,確?觾人粷M足降水設計要 求,及時判斷隔水惟幕的止水效果, 10.4.4降水井封井應考慮分隔墻、后澆帶等施工工況,同時滿足 結構抗浮要求,宜采用壓密注漿等方法進行封井處理。

    10.4.5回灌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藿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當采用加壓回

    催壓力等級宜控制在0.05MPa~0.10MPa。 2回灌水源可為自來水或基坑內抽水井抽取的地下水;當 采用基坑內抽取的地下水進行回灌時,地下水水質應符合回灌層 地下水水質的要求;當不符合要求且只有唯一水源時,應對抽取 的地下水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或優(yōu)于回灌層原有地下水水質 要求。 10.4.6降水運行宜采用自動化技術進行數據采集,確保數據的 準確性和可靠性。對于降水幅度大、運行時間長的基坑可采用遠 程自動監(jiān)測。對坑內降壓井及坑外回灌井,應進行抽水量及回灌 量的計量統(tǒng)計。

    11.1一般規(guī)定 11.1.1環(huán)境保護等級為特級的基坑本體及環(huán)境保護對象的關鍵 部位可采用自動化實時監(jiān)測,建立信息化系統(tǒng)實現(xiàn)數據快速處 理、智能分析和風險預判, 11.1.2當管理部門有特殊保護要求時,位增加監(jiān)測項目或監(jiān)測 點,并應采用能滿足微擾動控制要求的監(jiān)測方法。當工程需要 時,應延長監(jiān)測周期。

    11.2.1基坑微變形控制監(jiān)測目應根據保護對象類型、環(huán)境保 護等級、基坑支護形式、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等因素綜合確 定,可分為應測項目和選測項目,宜按表11.2.1選擇,

    表11.2.1特級環(huán)境保護等級基坑監(jiān)測項目選擇

    11.2.2當基坑周邊影響范圍內存在微變形控制環(huán)境保護對象 時,監(jiān)測項目應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共同確定。受基坑工程施工影 響的軌道交通結構監(jiān)測應按現(xiàn)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guī)范《城市軌道 交通結構監(jiān)護測量規(guī)范》DG/TJ08一2170的規(guī)定對軌道交通結 構設施實施工程影響監(jiān)護測量

    支護結構的布置情況及分段開挖的尺寸、施工工藝要求和基坑施 工進度等因素,不同監(jiān)測項目的監(jiān)測點宜布置在同一斷面上。監(jiān) 測點布置應能直接反映監(jiān)測對象的變化特征,不影響被測對象的 安全,且穩(wěn)定可靠、標識清楚。 11.2.4基坑工程緊鄰特級環(huán)境保護對象側的深層水平位移、坑 外潛水水位及坑外承壓水位(微承壓水位)監(jiān)測點,其布點間距應 加密,并宜符合表11.2.4的規(guī)定

    表11.2.4監(jiān)測點布點間距要求

    11.3.1監(jiān)測儀器精度需滿足微變形控制要求,且應定期進行檢 驗、校準。測點的成活率應滿足程監(jiān)測的需要,并宜對被破壞 的測點或傳感器及時恢復。 11.3.2采用自動化實時監(jiān)測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自動化監(jiān)測系統(tǒng)宜包含監(jiān)測儀器設備、數據自動采集系 統(tǒng)、數據傳輸系統(tǒng)、數據存儲管理系統(tǒng)及實時發(fā)布系統(tǒng)等。 的布置應遵循“實用、可靠、先進、經濟”的原則。 3自動監(jiān)測儀器設備在滿足準確度要求的前提下,宜結構 簡單、穩(wěn)定可靠、維護方便,監(jiān)測儀器設備的精度和量程應滿足工 程需要,其類型、規(guī)格宜統(tǒng)一,以降低系統(tǒng)維護的復雜性。 4數據處理軟件應通過測試驗證,保證監(jiān)測數據的準確性。 5實施自動化監(jiān)測的監(jiān)測系統(tǒng),宜配備獨立于自動監(jiān)測儀

    器的人工測量數據的輸入接口,確保自動儀器設備發(fā)生故障時能獲取測值并及時修復。6數據處理和實時發(fā)布系統(tǒng)應實時共享,具有數據查詢、圖形數據展示、報警狀態(tài)顯示等功能,11.4監(jiān)測頻率及報警11.4.1監(jiān)測頻率應能及時、系統(tǒng)地反映基坑工程微變形控制施工全過程支護結構、周圍土體及周邊環(huán)境的動態(tài)變化。自動化監(jiān)測應能實時發(fā)布監(jiān)測數據并能進行自動報警或故障顯示。11.4.2采用微變形控制技術施工的基坑工程人工監(jiān)測頻率可按表11.4.2確定,并應滿足設計要求。當監(jiān)測數據變化速率較大、監(jiān)測值達到或接近報警值、現(xiàn)場巡視中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或遇到不良天氣狀況時,應提高監(jiān)測頻率。表114.2V/監(jiān)測頻率基坑設計深度(m)施工工況12515~20≥20圍護樁基加固施工1次/2d1次/2d1次/2d開挖前清障及降水運行1次/1 d1次/1 d1次/1 d≤151次/1 d1次/1 d1次/1 d土方開挖至開挖底板饒筑完深度15~20(1次~2次)/1d(1次~2次)/1d成后15d(m)≥20(1次~2次)/1d底板澆筑完一般情況1次/2 d1次/2d1次/2 d成后15d至地下結構完各道支撐開始拆撐1次/1 d1次/1 d1次/1 d成前到拆除后3d注:1本表適用于應測項目監(jiān)測頻率的選擇,選測項目的頻率可適當放寬。2對于分坑支護的基坑,當施工大坑時,條坑緊鄰保護對象側的深層土體水平位移、圍護墻深層水平位移、坑外水位、坑外地表豎向位移監(jiān)測項目應進行同步觀測。32

    監(jiān)測項目 變化速率(mmd 累計量(mm) 原水引水管渠豎向和水平位移 10 注:1混凝土管渠伸縮縫兩側結構的差異沉降大于5mm時應報警; 2鋼管縱向變形曲線的曲率半徑大于3000倍圓形管道公稱直徑時應報警, X11.5 數據分析與處理 11.5.1監(jiān)測技術成果宜包括現(xiàn)場監(jiān)測資料、計算分析資料、監(jiān)測 值或監(jiān)測變形量歷時曲線、圖表、各種影像資料、文字報告、設計 計算控制值等。監(jiān)測成果資料應規(guī)范、完整、清晰,相關人員簽字 應齊全 11.5.2現(xiàn)場監(jiān)測數據應及時整理并與現(xiàn)場巡查的工況、氣象信 息等因素進行對比分析,監(jiān)測信息應及時反饋并當天發(fā)出速報。 發(fā)現(xiàn)影響工程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的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

    12.1一般規(guī)定 12.1.1基坑工程微變形控制應建立信息化控制流程,宜包含風 險評估、施工階段控制、預警報警等內容。 12.1.2基坑工程微變形控制應對環(huán)境保護對象進行安全評估, 安全評估宜包含環(huán)境保護對象現(xiàn)狀評估及基坑施工影響風險預 評估、施工階段過程評估和施工影響后評估。 12.1.3基坑工程微變形控制宜分施工階段提出微變形控制指 標,宜包含相應的風險應急管理措施,供控制過程操作執(zhí)行。 X 12.2信息管理系統(tǒng) 12.2.1信息管理系統(tǒng)應能完成數據采集以及施工參數、施工工 況等信息的錄入與處理。有條件的情況下,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宜具備 自動化數據采集、無線傳輸、實時計算分析與預警、成果發(fā)布、可 視化查詢、音頻視頻監(jiān)控等功能。 12.2.2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宜包含數據曲線、單項數據對比、多項數據 對比等數據分析及可視化功能。 12.2.3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宜采用分布式控制終端:進行遠程協(xié)同監(jiān) 控,相關單位參與人員宜根據相應管理權限、變形數據及各個過 程參數,進行施工階段過程評估分析。 12.2.4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宜能推送分析評估建議酒店標準規(guī)范范本,管理人員宜按照 控制流程發(fā)送控制性指令。

    息管理系統(tǒng)宜有專業(yè)人員維護,記錄監(jiān)控日記 要時可進行數據還原,

    12.3.1信息化監(jiān)控宜依據施工參數、周邊環(huán)境監(jiān)測數據、微變形 控制環(huán)境保護對象結構變形數據等信息進行綜合實施,對須進行 微變形控制的基坑工程本體及保護對象實現(xiàn)自動化、數字化、智 能化監(jiān)控。 12.3.2信息化監(jiān)控宜以保護對象變形、基坑圍護結構變形、地表 沉降、地下水位變化等指標為主要控制指標。公 12.3.3變形數據達到報警值時,宜增加監(jiān)測頻率,加強對微變形 控制環(huán)境保護對象和基坑工程的巡視,地下結構底板澆筑完成 后,當變形數據趨于穩(wěn)定時可降低報警等級或取消報警。 12.3.4當監(jiān)測數據達到控制指標時,應進行過程安全評估,各方 共同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落實到位,方可開展后續(xù)工序, 12.3.5基坑工程及環(huán)境保護對象結構出現(xiàn)突變形變、明顯病害 時南戶動應色拾險新安

    13.0.1土方開挖前應結合圍護結構施工情況、試抽水情況等進 行開挖條件驗收,對基坑工程及保護對象的風險進行評估并編制 應急預案。 13.0.2應急預案應包含圍護結構、地下水控制及土方開挖的應 急搶險,微變形保護對象的應急搶修,人員、設備及物資準備等內 容,并明確應急管理體系、應急響應條件、應急響應程序、響應升 級條件等。 13.0.3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搶險隊伍, 現(xiàn)場配備人員、設備、物資以及專家團隊等應急處置資源。應急 搶險隊伍應有類似基坑工程應急搶險的經驗。應急預案宜在土 方開挖前進行演練。 13.0.4施工場布及棧橋設置應預留應急搶險通道。 13.0.5應急處置時應組建現(xiàn)場應急指揮部、技術專家組等,處置 方案應經技術專家組決策 13.0.6應急處置時宜采用信息化系統(tǒng)。信息化系統(tǒng)應能實時反 饋風險點情況、監(jiān)測數據等。 13.0.8涉及承壓水險情時,應急處置方案宜先穩(wěn)后堵。必要時 可采用適當的強降水應急處置方案,并應進行周邊環(huán)境影響評 估,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抽灌一體化措施。 13.0.9應急搶險過程中應根據險情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及方 案調整,應急處置完成后應再次進行風險評估

    1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 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會信息公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該這樣做的 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級 反面詞采用懷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不可以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可”; 反面詞采用“不可”。 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時,寫法為“應按. 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

    《地鐵設計規(guī)范》GB50157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 《建筑基坑工程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GB50497 4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 信息公共 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guī)程》JGJ120 7《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 8《基坑工程技術標準》DG/TJ0861 9《基坑工程施工監(jiān)測規(guī)程DC/TJ08—2001 10《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監(jiān)測量規(guī)范》DG/TJ08—2170 11《建設工程水文地質勘察標準》DG/TJ08—2308

    出口產品標準《地鐵設計規(guī)范》GB50157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 《建筑基坑工程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GB50497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 6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guī)程》JGJ120 7《住宅設計標準》DGJ08—20 8《基坑工程技術標準》DG/TI0861 9《基坑工程施工監(jiān)測規(guī)程DC/T08—2001 10《城市軌道交通結構監(jiān)護測量規(guī)范》DG/TJ08—2170 11《建設工程水文地質勘察標準DG/TJ08—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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