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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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10054—2005

    f 鑄件表面應光潔平整,不應有砂眼、包砂、氣孔、冒口,飛邊毛刺應鏟除磨平;鍛件非加工表面毛 刺應清除干凈。

    5. 2. 1性能要求

    5.2.1.1施工升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tài)均應具有承受各種規(guī)定載荷而不傾翻的穩(wěn)定性。 5.2.1.2施工升降機在最大獨立高度時的抗傾翻力矩不應小于該工況最大傾翻力矩的1.5倍。 5.2.1.3施工升降機在動態(tài)試驗時,應有超載25%的能力。但施工升降機在正常作業(yè)時,不應超載 運行。 5.2.1.4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在安裝工況下,對應其額定安裝載重量應有靜態(tài)超載25%的能力。 5.2.1.5吊籠在額定載重量、額定提升速度狀態(tài)下,按所選電動機的工作制工作1h,蝸輪蝸桿減速器 油液溫升不應超過60℃,其他減速器和液壓系統(tǒng)的油液溫升不應超過45℃。 5.2.1.6施工升降機的傳動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不應出現(xiàn)滴油現(xiàn)象(15min內有油珠滴落為滴油)。 5.2.1.7施工升降機正常工作時,防墜安全器不應動作。當?shù)趸\超速運行,其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的 動作速度時,防墜安全器應立即動作,并可靠地制停吊籠。防墜安全器動作后,其電氣聯(lián)鎖安全開關應 可靠地切斷傳動系統(tǒng)的控制電源,該安全開關應以常閉的方式連接。 5.2.1.8吊籠在某一作業(yè)高度停留時,不應出現(xiàn)下滑現(xiàn)象;在空中再次起動上升時,不應出現(xiàn)瞬時下滑 的現(xiàn)象。 5.2.1.9 防墜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取值范圍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漸進式防墜安全器的制動距離應符合 表2的規(guī)定

    鋼結構設計圖紙表1防墜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

    表2防墜安全器制動距離

    5.2.1.10施工升降機外露并需拆卸的銷軸、墊圈、把手、鏈條等零件,應進行表面防銹處理。 5.2.1.11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tǒng)、導軌架、附墻架、對重系統(tǒng)、齒條、安全鉤及吊桿底座等的安裝連接螺 栓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8.8級。 5.2.1.12施工升降機的提升速度誤差不應大于8%。 5.2.1.1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不應少于2根,且相互獨立。 5.2.1.14懸掛對重的鋼絲繩為單繩時,安全系數(shù)不應小于8;采用雙繩時,每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應小于 6直徑不應小于9mm。

    GB/T10054—20055.2.1.166施工升降機正常作業(yè)狀態(tài)下的噪聲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表3噪聲限值單位為分貝(A計權)測量部位單傳動并聯(lián)雙傳動并聯(lián)三傳動液壓調速吊籠內《8586《8798離傳動系統(tǒng)1m處88《90《92≤1105.2.1.17懸掛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5.2.1.18滑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措施。5.2.1.19鋼絲繩繩頭應采用可靠的連接方式,繩接頭的強度不低于鋼絲繩強度的80%。5.2.2導軌架5.2.2.1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表4安裝垂直度偏差導軌架架設高度,h/mh≤7070200不大于導軌架架垂直度偏差/mm≤70≤90≤110≤130設高度的1/10005.2.2.2對重的導軌可以是導軌架的一部分,柔性物件(如鋼絲繩、鏈條)不能用作導軌。5.2.2.3各標準節(jié)、導軌之間應有保持對正的連接接頭。連接接頭應牢固、可靠。5.2.2.4標準節(jié)應保證互換性。拼接時,相鄰標準節(jié)的立柱結合面對接應平直,相互錯位形成的階差應限制在:吊籠導軌不大于0.8mm;一對重導軌不大于0.5mm。5.2.2.5標準節(jié)上的齒條聯(lián)接應牢固,相鄰兩齒條的對接處,沿齒高方向的階差不應大于0.3mm,沿長度方向的齒距偏差不應大于0.6mm。5.2.2.6當臺施工升降機的標準節(jié)有不同的立管壁厚時,標準節(jié)應有標識,以防標準節(jié)安裝不正確。5.2.2.7計算防墜安全器動作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載荷沖擊系數(shù)的取值應為:漸進式安全器為2.5;瞬時式安全器為5。5.2.3吊籠5.2.3.1總則5.2.3.1.1吊籠應有足夠剛性的導向裝置以防脫落或卡住。5.2.3.1.2吊籠應具有有效的裝置使吊籠在導向裝置失效時仍能保持在導軌上。當采用安全鉤時,最高一對安全鉤應處于最低驅動齒輪之下。5.2.3.1.3應有防止吊籠駛出導軌的措施。5.2.3.1.4上述設施不僅在正常工作時起作用,在安裝、拆卸、維護時也應起作用。5.2.3.1.5吊籠若設司機室,應有良好視野和足夠的空間。5.2.3.2吊籠底板5.2.3.2.1吊籠底板應能防滑、排水。其強度為:在0.1m×0.1m區(qū)域內能承受靜載1.5kN或額定載重量的25%(取兩者中較大值,但最大取3kN)而無永久變形。5.2.3.2.2吊籠的可載人數(shù)為額定載重量除以80kg,舍尾取整。吊籠底板的人均占地面積不應小于0.18m;當?shù)趸\僅用于載人的場合時,人均占地面積不應大于0.25m。5.2.3.3吊籠頂5.2.3.3.1載人吊籠應封頂。

    5.2.3.3.2封頂?shù)趸\的內凈高度不應小于2m。 5.2.3.3.3吊籠頂上可開一面積不小于0.4m×0.6m的天窗,作為緊急逃離出口。天窗上應有 窗蓋。 5.2.3.3.4如果吊籠頂作為安裝、拆卸、維修的平臺或設有天窗,則頂板應抗滑且周圍應設護欄。該護 欄的上扶手高度不小于1.05m,中間高度應設橫桿,護腳板高度不小于100mm。護欄與頂板邊緣的距 離不應大于100mm。 5.2.3.3.5如果另一吊籠或對重的運動件距離護欄在0.3m以內,則沿該運動件寬度方向應設置 2.0m高的附加護欄,且每側應比運動件寬出100mm。 5.2.3.3.6若項板用作安裝、維修或有緊急出口,則在任一0.1m×0.1m區(qū)域內應能承受不小于 1.5kN的力而無永久變形。 5.2.3.3.7若頂板不允許站人,則按任一0.1mX0.1m的區(qū)域可承載1.0kN設計。 5.2.3.3.8若頂板是網板結構,孔徑應小于25mm

    5.2. 3.4吊籠立面

    5.2.3.4.1吊籠底板與吊籠頂之間應全高度有立面。

    5. 2.3. 5吊籠門

    5.2.3.5.1載人吊籠門框的凈高度至少為2.0m,凈寬度至少為0.6m。門應能完全避蔽升口,其升 啟高度不應低于1.8m。網孔門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5.2.3.5.2載人吊籠采用實板門時,實板門應有視窗。視窗面積不小于25000mm,其位置應與人的 視線相適應,可看見層站邊緣。 5.2.3.5.3門的設計應符合5.2.5.2、5.2.5.4、5.2.5.5中相關的要求。 5.2.3.5.4吊籠門應裝機械鎖鉤以保證運行時不會自動打開。 5.2.3.5.5水平或垂直滑動的門應有導向裝置,其運動應有擋塊限位。 5.2.3.5.6吊籠門的強度應符合5.2.3.4.3的要求,且在試驗時門不會脫離導軌,其彈性變形不大于 30mm。 5.2.3.5.7當?shù)趸\翻板門兼作運貨用跳板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5.2.3.5.8吊籠門應設有電氣安全開關。當門未完全關閉時,該開關應有效切斷控制回路電源,使吊 籠停止或無法起動。

    5. 2. 3. 6緊急逃離

    5.2.3.6.1載人吊籠上至少有一扇門或天窗可供緊急逃離。 5.2.3.6.2緊急逃離門應有電氣安全開關聯(lián)鎖。當門未鎖緊時吊籠應停止、無法起動;在1 可恢復施工升降機正常工作。

    向吊籠內側打開或是滑動型的門 5.2.3.6.4吊籠頂上的天窗蓋不

    GB/T100542005

    5.2.3.6.4吊籠頂上的天窗蓋不應向籠內側打開。抵達天窗的梯子應始終置于吊籠內

    5.2.4防護圍欄和底架

    5.2.4.1施工升降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地面防護圍欄,地面防護圍欄應圍成一周。圍欄登 機門的開啟高度不應低于1.8m;圍欄登機門應具有機械鎖緊裝置和電氣安全開關,使吊籠只有位于底 部規(guī)定位置時,圍欄登機門才能開啟,而在該門開啟后吊籠不能起動。圍欄門的電氣安全開關可不裝在 圃欄上。

    5.2.4.2對重應置于地面圍欄之內

    5.2.4.4基礎底架應能承受施工升降機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載荷,并能有效地將載荷傳遞到其支承件基 礎表面,不應通過彈簧或充氣輪胎等彈性體來傳遞載荷。 5.2.4.5防護圍欄的任一2500mm的方形或圓形面積上,應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產生永久 變形。

    5. 2. 5. 1總則

    5.2.5.1.1施工升降機的每一個登機處應設置層門。 5.2.5.1.2層門不得向吊籠通道開啟,封閉式層門上應設有視窗。 5.2.5.1.3水平或垂直滑動的層門應有導向裝置,其運動應有擋塊限位。 5.2.5.1.4垂直滑動的層門兩側均應有懸掛裝置。懸掛繩或懸掛鏈相對于最小破斷強度的安全系數(shù) 不應小于6,且有將其保持在滑輪或鏈輪槽中的措施;喌拿x直徑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5.2.5.1.5層門的平衡重應有導向,且有防止其滑出導軌的措施。門與平衡重的重量差不超過5kg 且有保護人的手指不被門壓傷的措施

    5.2.5.1.6不應利用由吊籠的運動所控制的機械裝置來打開或關閉層門。

    5.2. 5.2 全高度層門

    5.2.5.2.1層門打開后的凈高度不應小于2.0m。在特殊的情況下,當進人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 2.0m時,則允許降低層門框架高度,但凈高度不應小于1.8m。 5.2.5.2.2裝載和卸載時,吊籠門與登機平臺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50mm。 5.2.5.2.3除了門下部間隙不應大于50mm外,各門周圍的間隙或門各零件間的間隙應符合表5的 規(guī)定。 5.2.5.2.4正常工況下,關閉的品籠門與層門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200mm

    5. 2. 5.3高度降低的層間

    5.2.5.3.1層門高度不應小于1.1m。 5.2.5.3.2層門與正常工作的吊籠運動部件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85m;如果額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時,則此安全距離可為0.50m。 5.2.5.3.3層門應全寬度擋住開口,與地面的最大間隙為35mm。 5.2.5.3.4層門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1m的護欄,護欄的中間高度應設橫桿,護腳板高度不小于 100mm。 5.2.5.3.5吊籠與側面護欄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m。 15. 2.5. 3. 6裝載和卸截時,品籠門與登機平臺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太于 50 mm

    5. 2. 5. 4層門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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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彈性變形不大于30mm; c)試驗之后工作正常。 5.2.5.4.2對于高度降低的層門,當用1kN的法向力作用到門或側面護欄頂部的任一點,用300N 的法向力作用在頂桿、中間桿、護腳板任一點時,門或側面護欄應: a)能夠承受且無永久變形; b)試驗之后工作正常。

    5.2.5.5層門鎖止裝置

    5.2.5.5.1層門應裝備可以人工打開的自鎖裝置。 5.2.5.5.2只有在吊籠底板離某一登機平臺的垂直距離在土0.25m以內時,該平臺的層門方可打開。 5.2.5.5.3層門鎖止裝置應安裝牢固,緊固件應有防松裝置。鎖止裝置和緊固件在鎖緊位置應能承受 1kN沿開門方向的力。 5.2.5.5.4鎖止裝置若有拆卸式罩蓋,則罩蓋的拆除不應干涉任何鎖止機構或導線。所有可拆卸式罩 蓋應由緊固件固定。 5.2.5.5.5鎖止元件應借助彈簧或重力保持在鎖緊的位置。若用彈簧,則應是受壓彈簧且有導向,彈 簧的失效不應導致不安全。 5.2.5.5.6所有鎖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應少于7mm。

    5.2.6機械傳動系統(tǒng)

    5. 2. 6. 1總則

    5.2.6.1.1每個吊籠至少應有一套驅動裝置。 5.2.6.1.2驅動電機應通過不會脫離嚙合的直接傳動系統(tǒng)與驅動齒輪相連接。 5.2.6.1.3吊籠在工作中應始終由動力驅動上升或下降。 5.2.6.1.4傳動系統(tǒng)和制動系統(tǒng)中所有易疲勞的承載零件、連接件應作疲勞應力分析,如軸和齒輪 分析時需考慮應力幅和應力循環(huán)次數(shù)。應力循環(huán)次數(shù)為: a)50%額定載重量時,吊籠運行80000次; b)空載時,吊籠運行80000次。 5.2.6.1.5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工作循環(huán)次數(shù)宜取1.6×105。 5.2.6.1.6考慮所有裂痕的影響,每根軸相對于疲勞極限的最小安全系數(shù)應為2。

    5.2.6.2保護裝置和可接近性

    5.2.6.2.1應設置固定的保護裝置以防止可能引起傳動系統(tǒng)零件損壞的物質進入。 5.2.6.2.2齒輪、傳動帶、鏈輪、飛輪、導輪、聯(lián)軸器及類似的旋轉零件應設置有效的保護,但設計和定 位時已經考慮了安全保護的零件、已設計成易接近作檢查和維護的零件除外。保護板上網孔及開口尺 寸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5.2.6.3.1驅動齒輪和防墜安全器齒輪應直接固定在軸上,不能采用摩擦和夾緊的方法連接。 5.2.6.3.2防墜安全器齒輪位置應低于最低的驅動齒輪。 5.2.6.3.3應采取措施防止異物進人驅動齒輪或防墜安全器齒輪與齒條的嚙合區(qū)間。 5.2.6.3.4齒輪計算時:

    5.2.6.3.41 齒輪計算時: a) 應考慮5.2.6.1.4~5.2.6.1.6的要求; 接觸疲勞強度安全系數(shù)應選取大于或等于1.4; c 彎曲疲勞強度安全系數(shù)應選取大于或等于2,并考慮制造商的使用手冊所確定的最大磨損量 5.2.6.3.5齒條應滿足以下條件: a)應采用與之相嚙合的齒輪磨損情況相適應的材料制造,計算時應考慮5.2.6.1.4~5.2.6.1.

    5. 2. 6. 3. 5 齒條應滿足以下條件

    應采用與之相嚙合的齒輪磨損情況相適應的材料制造,計算時應考慮5.2.6.1.4~5.2.6 的要求;

    b)靜強度安全系數(shù)應選取大于或等于2,并考慮制造商的使用手冊所確定的最大磨損量。 5.2.6.3.6當有多個齒輪與齒條嚙合時,應有自動調節(jié)措施合理分配每個驅動齒輪上的載荷,或驅動 系統(tǒng)本身按符合載荷分配通常工況設計。

    a)當背輪或其他嚙合控制裝置直接作用到齒條上而沒有其他中間裝置時,不小于4; b)當嚙合控制裝置間接作用到齒條上時,不小于6。

    5.2.6.3.8考愿齒條與齒輪嚙合時:

    a)應采取措施保證在各種工況下齒條和所有驅動齒輪、防墜安全器齒輪的正確嚙合。這樣的措 施不應僅僅依靠吊籠導輪或滑靴。正確的嚙合應是:齒條節(jié)線和與其平行的齒輪節(jié)圓切線重 合或距離不超出模數(shù)的1/3。上述方法失效時應進一步采取措施,保證齒條節(jié)線和與其平行 的齒輪節(jié)圓切線的距離不超出模數(shù)的2/3。 6) 應采取措施保證齒輪與齒條嚙合的計算寬度,通常齒條應全寬度參與嚙合。在上述方法失效 時應進一步采取措施,保證有90%的計算寬度的嚙合。 接觸長度(除曲線式導軌架的施工升降機外),沿齒高不應小于40%;沿齒長不應小于50%;齒 面?zhèn)认稇獮?0. 2 mm~0. 5 mm。

    5.2.6.4懸掛吊籠和對重的鋼絲繩

    5.2.6.4.1當懸掛使用兩根或兩根以上相互獨立的鋼絲繩時,應設置自動平衡鋼絲繩張力

    5.2.6.4.1當懸掛使用兩根或兩根以上相互獨立的鋼絲繩時,應設置自動平衡鋼絲繩張力的裝置。當 單根鋼絲繩過分拉長或破壞時,電氣安全裝置應停止吊籠的運行。 5.2.6.4.2為防止鋼絲繩被腐蝕應采用電鍍或涂抹適當?shù)谋Wo化合物。 5.2.6.4.3對用做以后改變吊籠運行高度的多余鋼絲繩的貯存,應遵循以下要求

    a)如果被固定的鋼絲繩截面以后是懸掛繩的一部分,則固定用的連接件或裝置不應損傷這些固 定截面: b)卷筒節(jié)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15: C 在張緊力下貯存的多余鋼絲繩,應卷繞在帶有螺旋槽的卷筒上,螺旋槽式卷筒的槽寬應使相鄰 的鋼絲繩有間隙; d 多層卷繞的鋼絲繩可采用無槽卷筒,但鋼絲繩不應受張緊力,且其彎曲直徑不應小于鋼絲繩 直徑的15倍; e)卷筒兩端應裝有擋板,擋板邊緣應大于最上層鋼絲繩直徑的2倍; f)當過多的多余鋼絲繩貯存在 籠頂上時,應有限制吊籠超載的措施

    5. 2. 6. 5 滑

    5.2.6.5.1繩槽應為弧形,槽底半徑R與鋼絲繩半徑r關系應為:1.05r≤R≤1.075r,深度不少于 1.5倍鋼絲繩直徑。

    5.2.6.5.2具有鋼絲繩導向裝置的滑輪應防止異物進人。 5.2.6.5.3應采取有效的方法防止鋼絲繩脫槽。 5.2.6.5.4鋼絲繩與滑輪軸平面法線的夾角不超過2.5°

    5.2.6.5.2具有鋼絲繩導向裝置的滑輪應防止異物進人

    5. 2. 6. 6 制動系統(tǒng)

    5. 2. 6. 6. 1 每個品

    5.2.6.6.3不應使用帶式制動器

    5.2.6.6.9制動器的防護等級至少為 IP

    5.2.6.6.10每個制動器都應可手動釋放,且需由恒力作用來維持釋放狀態(tài)。

    6.6.10每個制動器都應可手動釋放,且需由恒力作用來維持釋放狀態(tài)。 6.6.11傳動系統(tǒng)中的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其額定制動力矩對于人貨兩用的施工升降機 定力矩的1.75倍;對于貨用施工升降機不應小于額定力矩的1.5倍。 6.6.12當傳動系統(tǒng)具有兩個以上傳動單元時(并聯(lián)雙傳動、并聯(lián)三傳動等),每個傳動單元 獨立的制動器,

    5. 2. 6.7 對量

    5.2.6.7.1吊籠不能作為對重。 5.2.6.7.2對重兩端應有滑靴或滾輪導向,并設有防脫軌保護裝置。 5.2.6.7.3若對重使用填充物,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竄動。應有詳細的提示以說明所需對重的總質量, 而每一個單獨填充物也應在其上標明自重, 5.2.6.7.4對重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 廁對重應裝有超速安全裝置

    5. 2.7 液壓系統(tǒng)

    5.2.7.1制動器應保持在制停位置直到泵達到正常工作壓力。

    a)在液壓回路中溢流閥應直接位于泵之后,其類型和安裝應使該閥不會與整個液壓系統(tǒng)隔離; b) 溢流閥的壓力應可調,調節(jié)到正確壓力后,應將其位置封好; 在不大于泵滿載壓力的140%時,溢流閥就應該打開; d 溢流閥的尺寸和油道應足夠大,以保證在通過泵的額定流量時不會使溢流閥的開啟壓力增高 20%。為滿足此要求,可同時使用兩個或多個溢流閥。 2.7.4油路應盡可能采用軟管以減小噪聲,若采用硬管,其屆服強度不應小于3倍的滿載壓力。 2.7.5對于軟管及其接頭,爆破壓力應是滿載壓力的4倍。 2.7.6 硬管和軟管都應加防護以防受到破壞,尤其是機械損壞。 2.7.7在油的回路中,應裝有符合泵所要求精度的濾清器或類似裝置。油缸應有排氣裝置。這些部 牛應便于檢查與維護。 2.7.8控制回路設計應考慮避免在馬達起泵的作用時造成危險。 2.7.9在司機易見的地方應設有油壓表,顯示泵的工作壓力和制動回路的壓力(當采用液壓制動器 。 2.7.10應設有旁通閱和制動器的手動松聞裝置,使吊籠在事故狀態(tài)時可以通過連續(xù)地施加有意的

    5.2.7.11油箱的液位應便于檢查。 5.2.7.12油管排列應整齊,且便于裝拆。油管尺寸應符合系統(tǒng)壓力和流量的要求。硬管的彎曲半徑 應大于油管外徑的3倍。 5.2.7.13液壓系統(tǒng)工作應平穩(wěn),無抖振,并應保證吊籠在工作行程的任意位置上準確而平穩(wěn)地停止, 在空中再起動性能應滿足5.2.1.8的要求,

    5. 2. 8防墜安全裝置

    5.2.8.1每個吊籠上應裝有漸進式防墜安全器(以下簡稱防墜安全器),不允許采用瞬時式安全器。額 定載重量為200kg及以下、額定提升速度小于0.40m/s的施工升降機允許采用勻速式安全器。 5.2.8.2防墜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防墜安全器的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兩年。 5.2.8.3防墜安全器裝機使用時,應按吊籠額定載重量進行墜落試驗。以后至少每3個月應進行一次 額定載重量的墜落試驗。 5.2.8.4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的施工升降機應加設對重的防墜安全器。 5.2.8.5F 防墜安全器在任何時候都應該起作用,包括安裝和拆卸工況。 5.2.8.6 防墜安全器應能使以觸發(fā)速度運行的、帶有1.3倍額定載重量的吊籠制停和保持停止狀態(tài), 在吊籠空載或帶有額定載重量時,防墜安全器的平均減速度應在0.2gn~1.0g,之間,且尖峰減速度不 超過2.5g。、持續(xù)時間不超過0.04S。 5.2.8.7 一旦防墜安全器觸發(fā),正?刂葡碌牡趸\運動應由電氣安全裝置自動中止。 5.2.8.8 防墜安全器復位需要由專門人員實施使施工升降機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tài)。 5.2.8.9 防墜安全器試驗時,吊籠不允許載人。 5.2.8.10 應有防止對防墜安全器動作速度作未經授權的調節(jié)的措施(如:有效的鉛封或漆封等)。 5.2.8.11 防墜安全器不應由電動、液壓或氣動操縱的裝置觸發(fā)。 5.2.8.12 防墜安全器的觸發(fā)速度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5.2.8.13在所有承載條件下(超載除外),在防墜安全器動作后,施工升降機結構和各連接部分應無任 何損壞及永久性變形,吊籠底板在各個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變值不應大于30mm/m,且能恢復原狀而 無永久變形,

    在所有承載條件下(超載除外),在防墜安全器動作后,施工升降機結構和各連接部分應無任 久性變形,吊籠底板在各個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變值不應大于30mm/m,且能恢復原狀而

    5.2.9超載保護裝置

    5.2.9.1超載檢測應在吊籠靜止時進行。超載保護裝置應在載荷達到額定載重量的90%時給出清晰 的報警信號;并在載荷達到額定載重量的110%前中止吊籠起動(對于貨用施工升降機可不設報警 功能)。 5.2.9.2 在設計和安裝超載指示器、檢測器時,應考慮到進行超載檢測時不拆卸、不影響指示器和檢測 器的性能。

    5.2.10電氣部件和安裝

    5.2. 10. 1總則

    10.1.1電氣部件和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標準的規(guī)定。 10.1.2對于電子元件,應考慮其制造商給出的使用環(huán)境溫度,當使用環(huán)境溫度超出規(guī)定時 熱或散熱裝置。

    5.2. 10.2電氣故障的防正

    5.2.10.2.1下列發(fā)生在施工升降機電氣設備中的故障,就其本身來說,不應成為施工升降 動作的原因: a)沒有電;

    b)地面或金屬構件的絕緣問題; 短路或斷路; d)接觸器或繼電器可動銜鐵不吸合。 5.2.10.2.2在電源錯相或斷相的情況下,施工升降機應該無法起動。 5.2.10.2.3如果方向控制裝置的電源斷相,吊籠應停止運動,至少不應達到防墜安全器的動作速度。 5.2.10.2.4對變頻調速施工升降機,控制回路應采取措施避免當驅動電機起發(fā)電作用時引起的危險。 5.2.10.2.5電氣安全裝置的回路若對金屬構件或對地短路,吊籠應馬上停止運動。應由專業(yè)人員來 使施工升隆機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tài)。

    5.2. 10.3外界于擾防

    對電氣裝置應注意防止外界(如:雨、雪、泥漿、灰塵等)造成危害。防護等級至少: a) 便攜式控制裝置應為IP65。 b) 控制盒和開關、控制器、電氣元件應為IP53。 c)電動機應為IP44。

    5. 2. 10. 4電縮

    工升降機上的所有電纜電 無其要注意吊籠上懸掛 和氣候的影響。為防止不正 誤插的機械配對設計。

    5.2. 10.5接觸器、繼電器

    5.2.10.5.3在采取措施且符合5.2.10.2.1后,主接觸器和繼電器都應 a)只要有一個“常閉觸點”閉合,則所有“常開觸點”分離; b)只要有一個“常開觸點”閉合,則所有“常閉觸點”分離

    5.2.10.6電氣安全裝

    5.2.10.6.1在正常工作時,任何電氣設備都不應與電氣安全回路的觸點并聯(lián)。 5.2.10.6.2電氣安全裝置的控制元件在承受連續(xù)正常工作時的機械應力后,應始終功能正常。不應 用一些簡單手段使電氣安全裝置不工作。

    5. 2. 10. 7照明

    只要施工升降機在工作,吊籠內都應有照明,在控制裝置處的照度不應小于501x。

    5.2.11控制和限位裝置

    每個吊籠應裝有上、下限位開關: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吊籠還應裝有極限開關。上、下限位開關 可用自動復位型,切斷的是控制回路;極限開關不允許用自動復位型,切斷的是總電源。 5.2.11.2行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 5.2.11.2.1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當額定提升速度小于0.80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該開關后,上部安

    2.11.2.1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當額定提升速度小于0.80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該開關后,上部安 全距離不小于1.8m; 6) 當額定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0.80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該開關后, 上部安全距離能滿足公式(1)的計算值:

    式中: L—上部安全距離的數(shù)值,單位為米(m)

    L = 1. 8 + 0. 1

    L=1.8+0.1u

    v一提升速度的數(shù)值,單位為米每秒(m/s)。 5.2.11.2.2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以額定載重量下降時,觸板觸發(fā)該開關使吊籠制停,此 時觸板離下極限開關還應有一定行程。 5.2.11.2.3上、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上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上極限開關與上限位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 為0.15m b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在碰到緩沖器之前下極限開關先 動作。 5.2.11.2.4上、下限位開關應能自動地將吊籠從額定速度上停止。不應以觸發(fā)上、下限位開關來作為 吊籠在最高層站和地面站停站的操作

    5.2.11.2.5極限開關不應與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fā)元件。

    5.2. 11.3鋼絲繩松弛裝置

    如:非自動復位型的防松繩開關),在發(fā)生松、斷繩時,該裝置 應中斷吊籠的任何運動,直到由 方可恢愛便用

    5. 2. 11. 4 急停開關

    在吊籠的控制裝置(含便攜式控制裝置)上應裝有非自動復位型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 路停止吊籠運行

    5.2.11.5架設、拆卸和維護操作

    11.5.1在進行架設、拆卸和維護時,若采用便攜式控制裝置在吊籠頂上進行控制操作,其1 均不應起作用,但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 11.5.2在進行架設、拆卸和維護操作的過程中,吊籠最大速度不應大于0.7m/s。

    5. 2. 12. 1報警裝置

    5.2.12.1.1為便于吊籠內的乘客尋求外部救助,應在吊籠內明顯位置裝設易于接近的報警裝置。 5.2.12.1.2報警裝置可以是響鈴或類似裝置,也可以是對講系統(tǒng)。對講系統(tǒng)應保證在施工升降機斷 電后1h內維持正常工作

    5. 2. 12. 2人工緊急操作

    如果吊籠裝有人工緊急下降裝置,則應符合下列條件: a)驅動系統(tǒng)的制動器應可用人工方法打開,維持制動器打開所需的力不應大于400N; b)人力移動帶額定載重量的吊籠所需的力不應大于400N。這種措施應由專業(yè)人員來執(zhí)行

    5.3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

    5.3.1.1應符合5.2.1.1~5.2.1.6、5.2.1.10、5.2.1.12、5.2.1.14、5.2.1.15、5.2.1.17和5.2.1.18 的要求。 5.3.1.2老 卷揚機或引機在正常工作時,其機外噪聲不應大于85dB(A),操作者耳邊噪聲不應大于 88dB(A)。 5.3.1.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驅動吊籠的鋼絲繩不應少于兩根,且是相互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 不應小于12,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9mm。 5.3.1.4貨用施工升降機驅動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shù)不應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 320kg的施工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施工升降機,鋼絲繩直徑 不應小于8mm。

    5.3.1.1應符合5.2.1.1~5.2.1.6、5.2.1.10、5.2.1.12、5.2.1.14、5.2.1.15、5.2.1.17和5.2.1.1 的要求。 5.3.1.2老 卷揚機或引機在正常工作時,其機外噪聲不應大于85dB(A),操作者耳邊噪聲不應大于 88dB(A)。 5.3.1.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驅動吊籠的鋼絲繩不應少于兩根,且是相互獨立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 不應小于12,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9mm。 5.3.1.4貨用施工升降機驅動吊籠的鋼絲繩允許用一根,其安全系數(shù)不應小于8。額定載重量不大于 320kg的施工升降機,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6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kg的施工升降機,鋼絲繩直徑 不應小于8mm。

    5.3.1.5防墜安全裝置若包含鋼絲繩,則鋼絲繩的

    5.3.1.6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驅動卷筒節(jié)徑、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對于V形或 底部切槽的鋼絲繩電引輪,其節(jié)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1。 5.3.1.7貨用施工升降機的驅動卷筒節(jié)徑、電引輪節(jié)徑、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20。 5.3.1.8提升鋼絲繩采用多層纏繞時,應有排繩措施。 5.3.1.9滑輪、曳引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措施。 5.3.1.10傳動系統(tǒng)各個零部件應裝配良好,滑輪應轉動靈活并能保證鋼絲繩不脫槽,鋼絲繩繩端在卷 簡上的固定應牢固可靠,鋼絲繩卷人卷筒時應排繩整齊。

    5.3.2.1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值不應大于導軌架高度的1.5%。 5.3.2.2導軌架結構應符合5.2.2.2、5.2.2.3的要求。 5.3.2.3標準節(jié)截面內,兩對角線長度的偏差不應大于最大邊長的3%。 5.3. 2. 4 導軟接點截面相互錯位形成的階差不大于 1. 5 mm.

    .3.3,1 5.3.3.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的底板應符合5.2.3.2的要求;貨用施工升降機吊籠的底板應防 滑、能排水,其強度應滿足使用要求。 5.3.3.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頂應符合5.2.3.3的要求;貨用施工升降機當其安裝高度小于 50m時,可以不封頂。 5.3.3.4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立面應符合5.2.3.4的要求;貨用施工升降機當其安裝高度小于 50m時,吊籠立面的高度不應低于1.5m。 5.3.3.5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品籠門應符合5.2.3.5的要求。

    5.3.4防護圍欄和底架

    5.3.4.1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防護圍欄和底架應符合5.2.4的要求。 5.3.4.2貨用施工升降機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地面防護圍欄,地面防護圍欄應圍成一周。圍 欄登機門的開啟高度不應小于1.8m;圍欄登機門應具有電氣安全開關,使吊籠只有在圍欄登機門關好 后才能起動。對重應全部置于地面圍欄之內。 5.3.4.3貨用施工升降機的基礎底架應符合5.2.4.4的要求。

    5.3.5.1各停層處應設置層門或層站欄桿。 5.3.5.2層門或層站欄桿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內。 5.3.5.3層門應保證在關閉時人員不能進出。 5.3.5.4層門或層站欄桿的開、關可采用手動,但不能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3.5.5 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層門或層站欄桿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lián)鎖。

    5.3.6機械傳動系統(tǒng)

    5.3.6機械傳動系統(tǒng)

    玩具標準5.3. 6. 1電引驅動

    5.3.6.1.1提升鋼絲繩與電引輪繩槽之間應有足夠的摩擦力,當?shù)趸\裝載額定載重量時,鋼絲繩與叟 引輪繩槽之間的單位壓力應在允許范圍之內, 5.3.6.1.2當?shù)趸\或對重停止在被其重量壓縮的緩沖器上時,提升鋼絲繩不應松弛。當?shù)趸\超載 25%并以額定提升速度上、下運行和制動時,鋼絲繩在曳引輪繩槽內不應產生滑動。

    5. 3. 6. 2 卷揚驅動

    5.3.6.2.1卷揚驅動只允許用于:

    GB/T 100542005

    c)吊籠額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63m/s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5.3.6.2.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采用卷筒驅動時,鋼絲繩只允許繞一層,若使用自動繞繩系統(tǒng),允許繞 兩層;貨用施工升降機采用卷筒驅動時,允許繞多層。 5.3.6.2.3當?shù)趸\停止在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小于3圈 5.3.6.2.4卷筒兩端應有擋板,擋板邊緣應大于最上層鋼絲繩直徑的2倍。 5.3.6.2.5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驅動卷筒應開槽LYT標準規(guī)范范本,卷筒繩槽應符合下列要求: a)繩槽輪廊應為大于120°的弧形,槽底半徑R與鋼絲繩半徑r的關系應為1.05r≤R≤1.075r; b) 繩槽的深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3; c 繩槽的節(jié)距應大于或等于1.15倍鋼絲繩直徑。 5.3.6.2.6鋼絲繩出繩偏角α:有排繩器時α≤4°;自然排繩時α≤2°。 5.3.6.2.7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應采用楔形裝置固定,貨用施工升降機鋼 絲繩在驅動卷簡上的繩端可采用壓板固定

    5.3. 6. 3 懸掛吊籠和對重的鋼絲細

    人貨兩用施工開降機感掛吊籠和對重的鋼絲繩應符合5.2.6.4的要求。 鋼絲繩的末端固定應可靠(鋼絲繩繩夾不應用于懸掛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在保留 下,應能承受1.25倍的鋼絲繩額定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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